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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异地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汇发[1999]132号

颁布时间:1999-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广州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汇发[2009]6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为了完善外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同意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为个人办理异地购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于购汇所凭签证的签发日和在你分局所在城市出境的机票所示的出发日相差不超过3日的出境探亲、会亲、朝觐的居民,可凭《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及机票到当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二、银行在办理售汇手续时,应将签证及机票等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三、请你分局通知辖内的中国银行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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