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京财农[1998]209号

颁布时间:1998-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资金使用重点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促进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调整完善农村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家庭经济,市财政建立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了充分调动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积极性,管好用好此项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

  1.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以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落实。

  2.按照区域经济发展要求,产业布局合理、产品结构优化,并结合本地实际,具有可行性经济发展规划。

  3.财政支持资金采取市、县(区)共同负担,先干后补。

  4.支持项目须有较大市场潜力,且自身积极性较高,为生产、经营、投资主体。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家庭或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种组织和联合体为单位的种植、养殖业生产以及带动农民致富的服务、运输等行业发展。优先支持“四位一体”、畜牧上山进园、粮果间作等综合发展项目及设施农业、创汇农业、籽种农业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重点

  第四条 对加快区域性主导产业的形成,以及和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配套的家庭经济。

  第五条 能够促进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构成小规模、大群体的家庭经济。

  第六条 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利用新品种、新技术,发展名、特、优、稀、新品种的家庭经济。

  第七条 发展多种经营,搞综合利用的家庭经济。

  第八条 市场有竞争力,对农民致富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经济。

  第九条 适应市场需求,自发组织形成的有利于农民生产、销售的协会或服务组织。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全部采取贴息和奖励的办法。支持资金市县(区)分别负担,负担比例为7比3,其中:60个边远山区乡(镇)负担比例为8比2.第十一条 财政支持贴息资金按每户贷款不高于2万元现行利率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没有使用贷款,但达到家庭经济支持标准的,视同贷款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对畜牧业占大农业产值比重最大的县(区)、农民人均收入增长最快的县(区)、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最突出的乡(村)、四位一体等生态农业、山区综合开发搞的最突出的乡(镇)等,市里每年组织两次评比,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家庭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档案卡的签定以及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项目的确定,资金投放必须集体审定。县(区)财政要做好项目的审查和检查验收,以及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项目经县(区)财政及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标准后,于每年5月、10月底以前把验收后县(区)财政签字的档案卡上报市财政。经市财政抽验后,按标准把支持资金下达有关县(区)财政,县(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档案卡要求本着谁干补贴谁的原则落实到农户,具体支持形式由各县(区)自定。凡是没经财政部门签字验收的档案卡,不得给予贴息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市发展规划。经和区县政府协商,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签定支持家庭经济协议书,根据计划和支持标准,确定支持家庭经济发展计划户数和支持资金预算指标,并明确各方责任。县(区)政府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发展计划,签定支持家庭经济协议书。

  第五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支持郊区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县(区)财政要在接到市财政下达的支持资金40日以内向农户兑现市补资金,凡不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截留、挪用、占用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标准冒领、多领贴息和奖励资金,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追回资金。县(区)财政要严格把关,主动做好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对资金的使用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以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挪用截留资金,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对资金使用要提高透明度,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以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办法,以加快农民致富为目标,制定本县(区)支持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