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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人专[2002]14号

2002-3-28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辑、财政局,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2年我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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