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卫办医函[2006]205号

颁布时间:2006-05-18 12:48:02.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作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准入标准,并于2005年12月在全国征求了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充分吸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部对原《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5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部医政司。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工作动态栏目下载。

  联系人:周  彬  李文婧

  电话:010-68792200  68792196(兼传真)

  电子信箱:med2195@yahoo.com.cn    邮编: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6年5月15日)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至少设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日间病房床位(含牙椅),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或内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理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指导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按辖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培训的内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医护比例为1:1,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职称的注册护士。

  (四)每5张病床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工作台、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和社保信息网络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6年5月15日)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至少设观察床3张。不设病床。

  三、科室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康复理疗室。

  四、人员

  (一)按辖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培训的内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医执业医师。

  (三)医护比例为1:1.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基本康复训练与理疗设备、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