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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通知

国烟专[1995]第22号

颁布时间:1995-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贩私卷烟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一些非法卷烟交易市场已成为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的集散地。为了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秩序,打击卷烟流通领域的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专卖制度下烟草专卖品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卷烟市场、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的职责,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卷烟批发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四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和《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坚决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贩私卷烟的违法行为。

  二、开办卷烟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文件精神,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定点、审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开办卷烟批发市场的审批工作。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要重新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在批发交易市场经销卷烟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零售,不准批发,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自发形成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地下黑市交易场所,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经营者,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在清理市场中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必须销毁,有关实行“打假”奖励的企业要按规定奖励;查获的走私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四、对清理整顿后的卷烟批发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凡发现经营走私和假冒商标卷烟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屡教不改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抗拒和围攻执法人员检查的,一律依法惩处。

  五、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方式,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

  六、联合行动的经费,由参加的各个部门分担,有能力的部门可以多承担一些或独自承担。

  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九六年元旦、春节期间掀起一次清理整顿卷烟批发市场的高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以适当方式,对各地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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