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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财会字[1995]11号

颁布时间:1995-0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会[2015]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全文废止或失效。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除按照本规定单独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附件: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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