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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协[2002]666号

颁布时间:2002-04-03 10:08:3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位非执业会员:

  现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便不断修订和完善。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二年四月三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执业会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成为北京注协非执业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执业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3.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4.执业注册会计师年检未予通过。

  二、申请程序:

  考试者持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原件(考核者持批准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北京注协办理申请手续。

  三、申请时间:

  凡符合上述非执业会员条件并且有意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申请非执业会员的时间自每年领取全科考试合格证时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如五年内未加入

  四、会员证:

  被批准为非执业会员的人员,由北京注协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法证件。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执业会员时,须持本人会员证及有关证明资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交纳会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1)187号文件规定,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会费100元,于年检时一并交纳。

  六、年检:

  非执业会员须接受北京注协组织的定期检查,检查工作于每奇年的一月进行,检查合格者由协会在会员证上加盖合格印章。

  检查内容包括:

  1.会费交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七、非执业会员的权利:

  1.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3.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4.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5.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申请复议;

  7.申请退出协会。

  八、非执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3.按期交纳会费;

  4.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协会为非执业会员提供的服务:

  1.负责办理非执业会员转会;

  2.负责办理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相关手续;

  3.提供职业推荐和培训;

  4.免费赠送北京注协行业杂志;

  5.提供咨询服务等。

  十、资格的取消: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单位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其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

  5.犯有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于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三十日內进行复查。

  十一、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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