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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常财综[2000]29号

颁布时间:2000-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各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苏财综[1999]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常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八日

  常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核算及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州市本级及所辖市、区、乡镇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监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预算外资金日常收缴、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预算外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拔资金。根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和制度规定,做好预算外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工作,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财政专户管理,负责检查下级财政专户会计工作以及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记帐方法、会计期间、会计报表编制期间以及记帐货币及单位等,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缴、拨付情况和结果。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的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并配置专门人员。财政专户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设置帐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财政专户会计机构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或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用。

  三、会计人员在填列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一)101 现金

  (二)102 银行存款

  (三)103 有价证券

  (四)104 暂付款

  (五)105 借出资金

  二、负债类

  (六)201 暂存款

  (七)202 应缴待收上级财政专户款

  三、净资产类

  (八)301 预算外资金结余

  (九)302 专用基金

  (十)303 奖励基金

  (十一)304 风险基金

  四、收入类

  (十二)401 预算外资金收入

  (十三)402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十四)50l 预算外资金支出

  (十五)502 其他支出

  (十六)503 业务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发专户奖励时,银行提现数及奖金发放数。

  (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发放专户奖金时,借记“奖励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预算外资金存款。

  (二)财政专户收到部门和单位上缴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拨付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结存数。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明细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用预算外资金结余购买的未变现国债等有价证券。

  (二)有价证券到期变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货记相关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变现的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

  (四)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以前年度按有关规定从财政专户中暂时垫付应收回的预算外资金。

  (二)收回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垫付的未收回的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资金项目及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科目 借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从专户间隙资金中有偿调出尚未收回的资金数。

  (二)收回间隙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未收回的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暂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的其他不明性质的待结算款项。

  (二)收到不明性质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2号科目 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代上级财政部门收取或应上缴上级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二)财政专户收到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余额反映本级财政专户应缴未缴上级财政专户资金数额。

  (四)本科目应按应缴部门和单位及代收或应缴预算外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收取结余数。

  (二)年末转帐时,将“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累计结余数额。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要求专款专用的项目设置明细帐,并按“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乡统筹资金结余”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其中:要求专款专用的项目归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类;乡统筹资金归入“乡统筹资金结余”类;其他全部归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类。

  第302号科目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从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中统筹集中的收入。

  (二)取得统筹收入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用统筹收入安排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第303号科目 奖励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末从专户利息收入中剔除专户管理费用及用于支付部门和单位专项基金利息后的净结余按比例计提的用于奖励专户管理单位的资金及奖励资金发放情况。

  (二)提取奖励资金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奖励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304号科目 风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末从专户利息收入中剔除专户管理费用及用于支付部门和单位专项基金利息后的净结余按比例计提的用于防范以前年度有偿调出间隙资金但现无法收回的用来核销坏帐的资金数。

  (二)计提风险基金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坏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

  (二)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要求专款专用的项目设置明细帐,并按“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乡统筹资金收入”种类及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余额相应转入“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本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内累计收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402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及有价证券到期利息。

  (二)取得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按规定比例,分别转入“奖励基金”科目和“风险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拨出的预算外资金各类支出。

  (二)拨出预算外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要求专款专用的项目设置明细帐,并按“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基建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其他支出”大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借方余额相应转入“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借记“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中:用专项资金收入安排的各类支出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类,用乡统筹资金收入安排的各类支出全部转入“乡统筹资金结余”类,用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各类支出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类。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本年度内财政专户累计拨出的预算外资金。

  第502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支付给部门和单位专项基金专户利息的资金数。

  (二)计提专项基金专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借记“其他收入”,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本年度内累计支付的专户利息。

  第503号科目 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批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费用。

  (二)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借记“其他收入”,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本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专户管理费用。

  第三章 会计结算、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帐,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帐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要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二、清理本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财政专户。

  三、与开户银行进行对帐。年度终了后,及时与各有关开户银行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收、暂付等各种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帐户。

  第十八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帐后,即可办理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两个环节,依次作帐。

  一、结清旧帐。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帐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帐。

  二、记入新帐。将各帐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各帐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汇总表、银行存款收支明细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项目明细表、暂存款收支明细表、暂付款收支明细表和其他收入、支出明细表。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填列报表。需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

  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编制和汇总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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