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财政局、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法[2004]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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