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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动物养殖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南政办发[2003]32号

颁布时间:2003-05-16  发文单位:津南区畜牧水产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区畜牧水产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动物养殖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加强动物养殖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阻断疫病传播,防止人畜共患,有效防范疫情的蔓延和扩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动物养殖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区内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必须专人进行管理,对进入场区车辆要严格控制和消毒。

  二、凡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经过消毒和体温监测,体温在 37.3 ℃以下的方可进入。大规模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外出实施外出报告制度。

  三、凡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每天必须对圈舍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畜禽场办公区消毒每天不得少于两次。

  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内饲养的动物必须由各镇兽医站按动物防疫程序进行防疫。需要出售的,必须经镇兽医站进行产地检疫,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五、养殖场内病死畜禽,必须在镇兽医站技术人员监督下,进行深埋,焚烧处理,所有病死畜禽一律不得出场和销售。

  六、畜禽场和畜牧养殖小区,每天要作好环境卫生和粪便清除工作,畜禽粪便必须集中到畜禽场外进行堆肥发酵后方可出售或施肥。

  七、从外省市引进的所有畜禽,引进地免疫证明、产地检疫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必须齐全,在到达我区饲养地后隔离观察 30 天(其间禁止放牧),并于到达饲养地三日内携带上述证明到镇兽医站进行补检和备案。

  八、进入畜禽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  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交易并且对运载工具严格消毒,市场主管部门要对交易市场环境消毒,由区动物检疫部门出具消毒证明后方可运载畜禽。

  九、区内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畜禽交易市场,要提高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动物疫情测报力度,对包括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在内的动物冠状病毒病,要密切关注其临床表现,对出现的疑似病情要及时报镇、区畜牧部门,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严防可能造成的人畜交叉感染。

  十、各镇政府及村委会,要按辖区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我区动养殖的管理工作

    津南区畜牧水产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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