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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2009-10-28 10:25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旧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允许按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但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那么2007年之前形成的坏账准备余额如何作纳税处理呢?本文试以举例方式对此作一阐述。

  【例】A内资企业2004-2007年坏账准备账户计提与发生情况如下表:

      坏账准备账户明细表      单位:万元

  

 时间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贷方发生额  借方发生额 账户余额
 2004  10000  80  0  80
 2005   10000  0  0  80
 2006 12000  16  0  96
 2007  15000  24  0  120

  备注:A企业坏账准备提取方法系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比率为8‰,税收允许提取比率5‰。

  2008年A企业发生坏账损失85万元。

  2004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80

   贷:坏账准备      80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10000×5‰=50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80-50=30万元。

  2005年:因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年初无变化,故未计提,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006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6

   贷:坏账准备      16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12000-10000)×5‰=10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16-10=6万元。

  2007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24

   贷:坏账准备      24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15000-12000)×5‰=15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24-15=9万元。

  2004-2007年坏账准备账户累计余额120万元,其中已作纳税调整的为30+6+9=45万元,其余7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2008年A企业发生坏账损失85万元,

  假设一:该笔85万元坏账经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坏账准备      85

   贷:应收账款      85

  因为2008年以前年度坏账准备累计余额中的75万元已允许税前扣除,但实际坏账并未发生,故此次发生的坏账85万元中的75万元应予以冲减。不作纳税调整。

  那么余下的85-75=10万元系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坏账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呆账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这10万元因为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2008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且经批准,属于暂时性差异,故2008年应予纳税调减10万元。

  坏账准备尚有余额120-85=35万元,留待以后年度发生坏账时再作相应处理。

  假设二:该笔85万元坏账损失未申报税务机关批准或申报后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

  由于A企业冲减了不允许冲减的75万元余额(已允许税前扣除的5‰部分),势必导致09年以后企业再次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作纳税调增75万元处理。

  而不允许冲减的10万元余额(2008年以前调增部分),虽然属于暂时性差异,但因未获批准,所以不作纳税调减处理。09年以后发生经批准的坏账损失再作纳税调减处理。由于08年企业会计处理的原因,实际上08年度以前纳税调增的45万元在09年以后即使全部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只能纳税调减35万元。

  由上述例子可见:对于坏账准备的余额应区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系以前年度允许扣除的原坏账准备余额5‰部分,另一部分系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暂时性差异部分,在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作不同的纳税处理。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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