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业务初探> 正文

装修费一定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吗

2009-12-24 15:55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最近我公司有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我们在当地购置的办公楼后续装修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产折旧年限进行折旧,而我公司认为房屋装修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按照使用期限五年进行摊销。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合法吗?依据是什么?

  【解答】

  如果是购入时发生的,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为购入时即发生装修,表明这个房屋还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只有经过装修后才能够使用。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应计入成本之中,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后续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2号)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而不是按5年摊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责任编辑:zoe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