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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进项税抵扣

2010-9-19 9:46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这个规定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上面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关于购进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一)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机器、设备等安装的在建工程,其进项税允许抵扣,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二)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另外补充一点:购入的商品、材料、用品等等,如果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如购入办公用品,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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