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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10-9-20 11:25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 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 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 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 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 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 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 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可见,税法不考虑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有差异的。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 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税法规定执行,与会计准则规定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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