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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2011-3-4 13:30 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问】单位在节日给职工发放福利,分别以自产产品、外购产品、购物券等形式发放,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

  【解答】贵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不同形式的福利,应按规定做不同的税务处理: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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