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工商税务> 正文

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

2011-4-22 14:58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6)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