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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视同销售处理

2011-5-9 10:52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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