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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特殊业务的财税处理(四)

2013-8-8 14:21 王长国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相关规定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但这样的情况在小企业也常会发生,因此也需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将该费用自租赁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二)出租人的账务处理

  1.实行免租期的。(1)免租期内,每年按应确认的租金收入(租金总额÷租赁期年数),借记“递延收益——未确认租赁损失(经营租赁)”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2)收租期内,每年应按实收(或应收,下同)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本期应分摊的免租损失,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确认的租金收入,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为承租人承担某些费用的。(1)确认递延损失时,按承担承租人的费用,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每年确认租金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分摊递延租赁损失,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应确认租金收入[(租金总额-为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赁期年数],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

  (三)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1.有免租期的。(1)免租期内,每年按应确认的租金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以下简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租赁收益(经营租赁)”科目;(2)收租期内,每年按应确认的租金费用,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按应分配免租收益(免租期内确认的租赁费用÷收租期年数),借记“递延收益”科目,按实付租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出租人为承租人承担某些费用的。(1)开支相关费用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出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2)确认各年租金费用时,按应确认的租金费用,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按应分配递延收益(出租人为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租赁期年数),借记“递延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如果承租人将出租人承担的费用资本化而分年摊销的,每年还应按应分摊的递延费用金额,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四)出租人的纳税调整

  1.有免租期的。(1)免租期内,每年应按确认的租金收入,作纳税调减(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其他”项目的第1、4列);(2)收租期内,每年应按当年分摊的免租损失,作纳税调增(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

  2.为承租人承担某些费用的。目前尚未见到有关经营租赁售后租回的税收处理规定。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据此,对于该项业务,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应不作纳税调整。

  (五)承租人的纳税调整

  1.有免租期的。(1)免租期内,每年应按确认的租金费用,作纳税调增(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2)收租期内,每年应按分摊的免租收益(即实付租金与计入费用的差额),作纳税调减(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2、4列)。

  2.出租人为承租人承担某些费用的。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该项业务计算所得税时也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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