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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2009-11-4 13:49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规定,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房地产公司5月有偿转让一栋公寓,共计价款670万元,其扣除项目金额为32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额=670-320=35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350÷320)×100%=109.38%

  应纳税额=350×50%-320×15%=127(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2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 270 000

  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 2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70 000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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