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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

2009-9-22 10:22 李伟毅 【 】【打印】【我要纠错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在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进行了划分和范围的确定。在损益类科目下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和附加”、“所得税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与新会计准则成本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额。扣除额=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一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一税法规定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这里着重阐述以下5个项目的差异。

  一、主营业务成本的纳税调整

  税法所指的成本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的。在实务中,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

  税法上的成本比会计上的成本范围要大,包括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二、销售费用的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主要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方面的纳税调整主要体现在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方面。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

  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管理费用的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凡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全额列支计入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或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除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项目外,有以下几个项目需要调查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根据实际发生额列入管理费用。但按税收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租赁费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六)上交管理费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上交的各种管理费用应全额计入损益。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八)技术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而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给予优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财务费用的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计入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五、损失的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按会计“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不能在计提时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失后依照税法规定扣除。“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限额的,依照税法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一)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二)销售成本1 100万元。

  (三)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四)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五)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 (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六)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写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一)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 500+70-l 100-670-480-60-40-50=l 70(万元)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三)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 X60%=15-9=6(万元)

  2 500×5%o=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万元)

  (注:会计账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六)技术开发费加扣=20X 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七)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10=260.85(万元)

  (八)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25%=65.212 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6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成本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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