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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款(行政单位)

2009-10-28 13:34  【 】【打印】【我要纠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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