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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不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2010-3-3 15:21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出口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指我国有些企业在出口某些货物时,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全部(如出口免税不退税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的商品,根据规定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部分),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而应转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该企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购进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价款为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入库,并投入生产。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其离岸价格为350万元,按规定不予免、抵、退的增值税为28万元,6万元为可用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抵扣。其会计分录为:

  (1)购进材料付款、入库时:

  借:材料采购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   234

  借:原材料  200

   贷:材料采购  200

  (2)产品出口后,抵扣或不可抵扣税额的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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