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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核算相关问题思考

2010-5-28 15:54 曾艳芳 董茹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固定资产残值及其使用寿命。

  残值的大小及使用寿命的长短会影响折旧的计提,进而会影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各期损益的金额。新准则将预计净残值定义为: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期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期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该定义完全是翻译过来的。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以下简称IAs16)第16条可以发现残值是一个现值概念。与以往相比,现在对残值的预计更容易把握,因为未来的处置收人和处置费用受到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时间越长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就越不易把握。运用新的残值定义以后,预计净残值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被加以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估计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偏离程度会越来越小。预计净残值确定方法的改变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会计准则体系核算理念的变化:尽可能地向资产负债表观靠近。资产负债表观比较注重资产的质量,而预计净残值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大小,这种影响一方面通过计提折旧体现,另一方面通过减值测试体现。在进行减值测试时,预计净残值直接影响到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即IAS 16中提及的“主体特定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大小。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特征之一是使用寿命超过一年。新准则对使用寿命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是一致的:使用寿命既可以用时间来表示也可以用工作量来表示。

  第二,固定资产进项税处理。

  新税制下,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的增值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同定资产的范围。新的规定不分行业、不分地区,实际上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对企业的一种鼓励和扶持——减少固定资产取得期的现金流出量,增加固定资产整个使用期的所有者权益。实际上,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的增值税。如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论其是否用于生产,进项税均不得抵扣,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不动产即便是外购的,对方也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出包方式自建,承建单位同样也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为了简化税制,为自营建造生产用不动产而外购的工程物资所对应的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如果是纯粹定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这部分工程物资所对应的增值税是应该予以抵扣的,因为这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最终要计人到所生产的产品价值中,也即这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是要增值的。对于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核算上应保持口径的一致:如果外购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则自行安装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也不必转出去。同理,将这些固定资产报废或转作纯粹非生产用途时,应按账面价值比例将进项税额转出去。

  第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处理。

  新准则体系下,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基于重要性原则,上市公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比较严格,当期盘盈的固定资产可能是由于上期盘亏而造成,它不同于存货的盘盈,其很可能是由于收发计量的差错造成的。如果继续沿用旧准则的做法,企业很可能会人为地操纵利润:利润多时,盘亏固定资产;利润少时,盘盈固定资产。是否有必要将固定资产盘亏也作为前期差错予以处理,从而使会计处理方法具有对称性,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即便前期有盘盈,前期已经做了上一期的差错更正,即前期的盘盈没有体现为前期的收益,前期已经没有差错了。也就是说,如果前期盘亏属实,则后期无需调账;如果前期盘亏不属实,则后期盘盈时也会将其作为差错予以更正。

  第四,生产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处理。

  现行准则规定,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计人到当期的管理费用中。这种规定完全借鉴了IAS16的做法。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费用计入到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期末对存货进行计价时,该部分修理费用势必会通过汁提减值准备的形式从存货的账面价值中抵减掉。也就是说,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费用计人到“制造费用”和汁人到“管理费用”,对当期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的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是相同的,计入到“管理费用”中反而会简化会计的核算工作。因此笔者认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在现行的准则体系下就应该计人到“管理费用”中,应该重新审视成本费用与期间费用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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