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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收取问题

2010-10-29 11:56 湖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收取还是由施工所在地收取?在企业所在地开具异地施工证明时预交2%的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是什么?

  【解答】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外地区施工,应向其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申请开具 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国税局和地税局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施工地国.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国.地税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企业所在地开具异地施工证明时预交2%企业所得税是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的一种管理办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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