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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渠道不同计征个税优惠政策不同

2013-7-12 9:5 羊城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按照目前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捐赠当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对于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则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即纳税人的捐赠渠道不同,计征个税依据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同。

  案例陈先生在某国企单位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7500元。2013年4月份,陈先生拿到工资后,当即向民政部门捐赠2000元给灾区,民政部门给陈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那么,陈先生2013年4月份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分以下情况计算:(单元:元)

  1、捐赠前杨先生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7500-3500)×10%-105=295元(注:3500元是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为便于计算,其他扣除项目此处忽略不计,下同)。

  2、捐赠后情形一:按照政策规定,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是限额扣除的,陈先生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7500-3500)×30%=1200元。

  陈先生实际捐赠额为2000元,高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杨先生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7500-3500-1200)×10%-105=175元。

  情形二:如果陈先生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例如向红十字会捐赠2000元给灾区,且红十字会给杨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那么,按规定这部分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杨先生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7500-3500-2000)×10%-10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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