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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盘公司IPO比例增设上限

2011-4-14 14:47 东方早报 【 】【打印】【我要纠错

  面对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发行)超额募集资金“高烧不退”的现状,证监会正使用各种方法,希望能将超募资金控制在一定比例内。消息人士向早报记者透露,证监会已下发通知,对总股本4亿股以下的IPO公司新发股份比例设“红线”,要求严格控制在25.01%之下。

  另有监管机构人士透露,最近证监会发审委在IPO审核时特别关注“关联交易”,“要求IPO企业的业务要有独立性,不能过度依赖母公司。”

  数家投行人士向早报记者证实,已于日前接到正式通知,今后IPO公司新发股份精确到万位数后不得超过总股本(发行后)的25.01%,但也不得低于25%。此规定适用于发行股份总数在4亿股以下的中小型公司。也就是说,适用于中小板和创业板。

  “下发这个通知,就是证监会觉得超募资金太厉害了,要控制。”一投行部负责人说道。其中一名南方地区的投行人士称,他所在的券商最近准备报的几个项目,都已被要求按新标准来做。

  在此前,《证券法》第50条规定IPO公司股本及公众持股标准是,“发行前股本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

  Wind统计显示,从2009年6月份IPO重启后至今的500余家公司中,有一半新股新发股份数量超过25.01%。比如,东方园林(002310)新发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就达到了28.95%。但大多数公司还是控制在26%以内。另据统计可见,IPO重启近两年的时间里,这些公司总募集资金4517.4亿元,但预计募集资金1722.85亿元,超募比例高达162.2%。

  “实际上,这条新‘红线’对中小企业超募现象作用有限。”上述投行人士说。因在现实操作中,很多投行都已按照25%的比例进行操作。“要遏制超募,光靠限制发行股份数量是没用的。”该人士坦言,唯有打破“以PE为主的投资人、发行人、保荐机构、审核机构的利益链,才是遏制超募的根源所在。”

  在此之前,为了遏制“超募”现象,在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中,引入第七类询价机构(所谓“第七类机构”,是因为目前参与询价的主要有券商自营账户、基金保险、QFII、财务公司及社保基金六类机构投资者),以遏制IPO高定价。深交所早前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也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明确超募资金用途,需在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必须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诸如开展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业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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