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商业批发企业,最近,当地国税局稽查人员对我公司2010年度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2010年有多笔销售业务售价低于销货成本,我公司没有正当理由,稽查人员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核定这些业务的销售额并责令我公司补交增值税,税款已经入库。请问,我们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税务稽查文书进行的调整只是税收角度的调整,如果该笔销售业务的处理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则不需要调整相关收入成本科目。调增补缴增值税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很明显,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调增不能依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规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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