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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财税法规综述

2012-2-2 9:0 中国会计视野 【 】【打印】【我要纠错

  关键词:蔬菜免增值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这一政策,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对具体问题做出安排。

  文件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这是所说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关键词:自然资源使用权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这里所称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这里所称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应付工资结余

  为了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和年金管理规定,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规范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1]477号)。

  文件规定,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为时点,企业年金计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用于企业年金缴费:

  (1)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同期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如果是中央企业,其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2)除应付工资结余外,企业为职工年金的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5%以内。

  (3)已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退休后,企业不再向其支付统筹外补贴等养老费用。

  应付工资结余原则上用于企业年金计划开始实施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职工年金个人账户缴费。企业将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管理的规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关键词:央企财务决算审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行为,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财政部和国资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具体名单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信息为准。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应不超过8年。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达到上述规定的,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自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当年起延缓2年轮换,但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上述审计年限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轮换。

  财政部、国资委鼓励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央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为“走出去”的中央企业提供财务决算审计和相关咨询服务。

  财政部、国资委要求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外籍员工(含合伙人、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中央企业的涉密资料和信息,不得进入军工等涉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现场。涉密资料、信息和涉密中央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置于境内。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所或者与国际会计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应当与国际会计公司物理隔离。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和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关键词:限售股所得鉴证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新规定。

  文件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关键词:基金审计

  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要求基金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领导离任审计、理事会换届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为配合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指导,保证执业质量,中注协已着手研究制定基金会审计指引。中注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服务国家建设是中央领导同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的新要求。中注协近年来紧紧围绕这一要求,在服务经济建设、保障民生、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不久前举办的行业十大岗位能手评比活动,展现了行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果和实施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光明前景。国家实行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挥社会公信力和专业优势,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提高服务国家建设能力带来了重大机遇。同时,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有利于增加基金会运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有利于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基金会审计指引项目已列入中注协2012年度工作重点。拟议中的指引将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在审计准则的框架下,针对基金会审计的特点,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涵盖整个业务过程的详细指导。计划2012年2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4月定稿发布。

  关键词:会计司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为认真做好2012年的会计管理工作,近日,财政部会计司研究制定了《财政部会计司2012年工作要点》。

  文件主要从“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动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宣传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研究修订企业会计准则;深入贯彻实施会计人才规划,加快建设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人才队伍;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总结内控建设与实施经验,不断健全内控规范体系;加强会计信息化的宣传培训,逐步扩大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范围;推动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促进公共财政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深度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全方位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会计学术交流机制,不断探索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加强对地方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地方横向交流和提升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等是十一个方面论述了2012年的会计管理工作,其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如下:

  1,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的出台。

  2,启动《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的起草拟订工作。

  3,加快修订或制定《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

  4,大力宣传《小企业会计准则》,组织小企业会计准则系统培训。

  5,全面清理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原有规定,努力构建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统一格局。

  6,启动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工作。

  7,制定发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8,启动行政事业类(医改班)培养项目。

  9,全面实现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和全国统一题库,启动考试大纲修订工作。

  10,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会计从业资格电子证书。

  11,探索建立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12,修改完善《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重新启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13,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14,协调出台支持行业发展各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医院和高校审计制度试点。

  15,研究制定《会计信息化管理办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16,全面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布新《高校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整合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

  17,组织开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修订调研工作。

  18,推动中欧审计监管等效框架下的双边审计监管合作谈判;争取启动与美国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审计等效谈判。

  关键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通知称,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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