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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2000]200号

颁布时间:2000-11-25 11:39:28.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评估是当前加强税收征管,深化征管改革,堵塞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予高度重视,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研究;

  二、经市局研究,先行在崇文、朝阳、丰台、大兴、怀柔五个区县局中各选择一个税务所进行试点,适当时机,在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三、各试点分局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其他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开展此项工作的各项准备。

  2000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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