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注[2008]1号
颁布时间:2008-01-09 10:19:34.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注税行业)的监管,保证注税行业执业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精神,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征管单位(以下统称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对注税行业具有监管职责,其征管(税管)科是注税行业的监管工作部门。
二、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开展注税行业的社会地位、职能作用、业务范围、资格考试、行业监管等内容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向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提供税收业务政策信息的宣传、指导工作;
(四)负责按规定组织对本单位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的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属地内税务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纳税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对属地内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变更、年检、违规违纪情况的公告工作;
(八)负责属地内国、地税机关之间对注税行业监管的配合、协调工作;
(九)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
(十)协助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注税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检查工作。
三、监管事项
(一)税务师事务所
1.是否具有执业资质;
2.是否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协议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3.是否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而收费或按照现行标准收费;
4.是否违反涉税鉴证业务准则规定;
5.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有无质量问题;
6.出具的涉税文书有无虚假问题;
7.是否按规定使用、保管工作底稿及档案资料;
8.有无其它违规行为。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是否具有执业资质;
2.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3.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
4.有无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的情况;
5.是否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准则规定;
6.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有无质量问题;
7.出具的涉税文书有无虚假问题;
8.有无其它违规行为。
四、监管工作程序
(一)一般工作程序
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先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送市注税中心,市注税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交办工作程序
市注税中心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或受理信访举报后,填写《天津市注税行业执业问题转办单》,转交区、县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送市注税中心,市注税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联办工作程序
凡一般工作程序或交办工作程序中发现的税务师事务所的重大或特殊执业质量问题,由市注税中心与区县主管税务机关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处理。
上述各项情况的处理结果,由市注税中心通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五、本通知由市注税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注税行业执业问题转办单
二○○八年一月九日
天津市注税行业执业问题转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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