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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等6个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17号

颁布时间:2009-08-11 09:57:44.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等6个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已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选调工作人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管理,规范自治区地税局选调工作人员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调工作人员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着眼于地税事业的长远发展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 选调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在人员编制限额内。

  第四条 选调工作人员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

  市、县(市、区)地税局机关工作人员,地税系统之外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理想信念坚定,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个人修养好;事业心强,爱岗敬业,奋发进取,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团结,顾大局,群众基础好。

  2.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选调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

  3.具有适应相关岗位职责需要的工作经历。选调到综合部门的人员,应当具有职位需要的专业、特长和在相应部门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选调到业务部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资格和在相应业务部门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4.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职教育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2)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3)被省级以上领导机关记个人二等功以上或评为专项工作先进个人;

  (4)被所在系统省级以上领导机关选入系统专业人才库;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6)具有特殊岗位所需要的突出专长。

  5.身体健康。

  6.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第四条第(二)项第4点规定的情形之一者,可放宽到45周岁。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选调交流年龄原则上可放宽到45周岁,特殊情况由区局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选调方法和程序

  (一)申请和审定计划。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选调人员书面申请,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人员编制、现实有在编人数、职位空缺及工作需要情况进行审核后,制订进人计划报局党组审定。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由人事处组织报名。机关选调工作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所在单位和用人单位推荐报名相结合的办法。人事处对照选调对象条件和资格要求进行审查,用人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三)考试。除具有与拟任职位相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外,必须经过考试。根据需要,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组织考察。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派出考察组,对进入考察程序的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重点是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培养发展潜力,注重考察对象的工作实质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工作要深入群众,扩大考察中的民主,适当扩大考察范围。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要根据考察情况,对拟调入人选的综合素质、实际工作能力和培养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分析,向人事处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同意调入的建议意见。人事处根据考察情况和考察组的建议意见,研究提出进人方案报局党组审定。

  (五)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选调人员到公务员体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六)党组讨论决定。局党组经过充分酝酿后,集体讨论确定调入人选。

  (七)办理调动手续。由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 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对选调人员工作的监督。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严格审核把关,不准降低基本标准和资格条件;严格规定程序,不准弄虚作假。对在选调人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人事处要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确保选调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机关借用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用范围

  局内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从本系统基层税务机关借用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从本系统外借用人员。

  二、借用原则

  局内各单位从基层税务机关借用人员,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借用、严格控制数量、尽量缩短期限、保证工作急需的原则。

  (一)核定的编制人数已经满员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控制在2名以内。

  (二)核定的编制人数未满员或在编人员因故离职(包括学习、挂职、扶贫、借调到其他单位、病休等)半年以上的单位,可按缺编缺员数借用人员。确因日常工作需要超过缺编缺员数借用人员,控制在2名以内。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存续借用的人员,所在单位须按上述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凡超过控制数借用的人员,原则上予以清退。

  (四)因组织开展重大工作项目或涉及多个处室的全局性工作,本单位现有人员力量难以完成任务,需要另行临时借用人员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报局领导批准后借用。

  三、借用人选的条件

  (一)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能熟悉、胜任借用岗位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四、借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事前向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局领导汇报请示后,在与拟借用人员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协商,对拟借用人员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期限、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样式附后)送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其中:借用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报分管业务和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借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经分管业务和人事工作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书记、局长审批;借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借用人员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借用人员姓名、借用岗位、借用期限、报到日期等。

  借用人员借用期满后,原则上要返回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延续借用的,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无特殊情况,同一借用人员连续借用不得超过2年。

  五、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其原所在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自治区地税局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二)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公出差(包括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等)的,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在职人员标准在财务处报销差旅费。

  (三)借用人员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南宁市区以外的,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自治区地税局财务处报销。

  (四)借用人员借用期不足6个月的,在自治区地税局机关不安排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借用期满6个月以上的,可按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规定办理,但休假的间隔时间应与原单位休假情况一并考虑,连续计算。

  (五)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原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予保留。

  六、借用人员的管理

  (一)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借用人员的事假、病假、学习假、探亲假、公休假等,比照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在职人员办理。

  (二)借用人员应按时到人事处报到,由人事处安排到借用单位工作,并凭人事处开具的借人通知书办理食堂就餐等事宜。在借用期间,要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努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借用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在报到时,应按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手续。在借用期间,应参加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党、团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四)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如下进行:

  1.当年借用在自治区地税局工作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对其在借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鉴,向借用人员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和所在单位反馈;由借用人员原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2.当年借用在自治区地税局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对其在借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鉴,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向借用人员原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单位反馈,由借用人员原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3.当年全年借用在自治区地税局工作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由人事处向借用人员原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和所在单位反馈。

  (五)借用人员借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对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书面鉴定,一式两份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向借用人员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转交并发出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通知书。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各设区的市地税局借用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借用人员审批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处级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地税局党组(以下简称区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及规定程序,统一管理全区地税系统处级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级非领导职务是指区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四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严格按照规定的设置原则和比例配备,职数由区局统一掌握。

  第五条 各设区市地税局调研员职数原则上设置1个,副调研员职数为1-2个。

  第三章  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和热爱税务工作,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七条 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晋升调研员、副调研员的,应当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或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评为“称职”等次以上。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晋升调研员原则上从副处级领导职务时间较长、年龄偏大、一贯表现好的干部中产生。区局机关晋升副调研员原则上从任正科级时间较长、年龄偏大、一贯表现好的干部中产生。设区市地税局晋升副调研员原则上从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时间较长、年龄偏大、一贯表现好的干部中产生。

  第九条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或选调的原任同级干部,可不受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格的限制。

  区局党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其他条件资格。

  第四章 晋升程序

  第十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程序:

  一、确定职位和实施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局党组根据职数确定拟晋升职位和确定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实施方案。

  二、民主推荐。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并经党组研究决定,提出考察对象。

  (一)民主推荐处级非领导职务由人事部门组织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1.推荐区局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正科级以上干部参加。2.推荐各设区市局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各市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各县(市、区)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二)民主推荐要召开推荐会,公布拟晋升职位和实施方案、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条件资格的人员名单,提出有关要求。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推荐。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按照任职时间、年龄、表现等资格条件进行排序,以1:3的比例组织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80%.

  (三)设区市地税局党组将民主推荐情况和拟任建议考察人选报告区局党组及人事处。

  三、确定考察对象。区局人事处汇总民主推荐情况,按照1:2的比例决定拟考察人选并排序报区局党组;各设区市地税局党组按1:2的比例讨论决定拟考察人选,并排序上报区局。区局党组议定差额或等额考察人选。

  四、组织考察。由区局人事处制定考察方案并报经区局领导或党组同意后按考察程序和要求组织考察。

  五、提出任职建议。由区局分管领导和人事处听取考察组汇报,提出任职建议,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研究。

  六、党组决定。区局党组召开会议,讨论审议晋升对象,并决定任职。

  七、公示。在党组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人事处对拟晋升人选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有效工作日。需进行离任审计的,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八、任命。公示和离任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人事处根据党组的决定,办理任职通知。任职时间从区局党组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九、宣布任命并进行任职谈话。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宣布和谈话,一般由区局领导或人事处领导进行。

  十、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制票、发票、收票、计票等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任用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选拔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人用人纪律和其他人事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加强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监督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突破职级职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加以核实与查处。

  第十三条 选拔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选任工作回避等制度。

  第六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区局,具体的配置审批、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监督考核由区局人事处负责实施。

  (一)区局人事处要加强对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管理和监督,全面了解掌握他们的现实表现和发挥作用情况,定期分析队伍状况,并加强对各单位管理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对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非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察工作实绩。考核时,要注重听取其主管领导和所在部门同志的意见。

  (三)考核为优秀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提拔为同级领导职务。

  (四)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作降职处理。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作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一)处级非领导职务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要在党组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经领导授权或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合理确定本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区局人事处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单位领导要大胆管理,明确工作关系,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指导、支持和帮助非领导职务干部开展工作。

  (四)各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重大事项时,可根据需要吸收本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

  (五)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自觉以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摆正位置,认清职责,加强学习,增强本领,努力创造业绩,发挥好骨干带头和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六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再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兼任不超过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拟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可以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受纪律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一个非领导职务层次。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要关心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听取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汇报,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级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干部交流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和综合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地税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培养锻炼与使用相结合;

  (二)保持稳定与部分交流相结合;

  (三)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与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

  (四)岗位轮换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五)工作需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公务员在本系统内的交流。

  第二章  干部交流的对象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交流:

  (一)市、县(市、区)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

  (二)担任各级地税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部门)先后任副、正职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三)担任各级地税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10年或在人事、监察和财务岗位连续任职满8年的。

  业务性要求较强或特殊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进行交流:

  (一)在基层征管一线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 拟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 拟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交流。

  3. 新提任市、县(市、区)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有下级两个以上职位经历;在同一机关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异地交流任职。

  上述情况中,如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进行交流。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任职回避交流,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

  (四)因机构变动、领导班子结构不合理、干部特长未能得到发挥以及领导班子内部长期工作不协调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异地交流任职或者暂缓进行异地交流任职:

  (一)领导干部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3年,其他干部接近退休年龄的(属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交流的。

  第七条 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和设区的市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在全区地税系统范围内交流;县(市、区)地税局(分局)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在所在市地税系统范围内交流;各级地税局内设机构干部一般在本单位或本区域内交流。因工作需要,上述人员也可在全区地税系统内纵向或横向交流。

  第八条  干部异地交流任职,应考虑交流干部的语言习惯、家庭生活等情况,尽量体现就近、便利的原则,以解决交流干部的实际困难,降低交流成本。

  第三章  干部交流的方式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工作调动、交流任职、岗位轮换、挂职锻炼等方式,本着有利于稳定基层、有利于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原则,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交流。

  (一)工作调动,是指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且不必考虑再回原单位工作的任职。

  (二)交流任职,是指干部在本系统内异地任职且需要考虑将来是否回原单位工作的任职。

  (三)岗位轮换,是指干部在本系统同一机关或同一城市内,同一级别不同岗位的任职。

  (四)挂职锻炼,是指干部到本系统上级机关或下属单位或系统外单位且一般仍保留原单位职务的任职。

  第十条  干部交流时,由各级地税局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知交流干部本人及相关单位属哪种交流方式。

  第十一条  不同方式的交流,在干部交流期间可以相互转变。

  第四章  干部交流的期限

  第十二条  属调动、轮岗的交流,任职期限按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属异地交流的,任职期限一般为3—5年。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任职期限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十四条  属挂职锻炼的交流,任职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五章  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地方税务局党组及其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按照双重管理体制的规定,需要征求协管方意见的,还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三)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局党组或人事部门负责人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提拔交流的干部,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十八条 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应按照不同的交流方式,转移下列关系:

  (一)属调动的,转移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

  (二)属同机关内部轮岗的,一般只转移组织关系。

  (三)属异地交流的,转移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异地交流干部的户口一般不随迁,不在调入单位所在城市参加房改。

  (四)属挂职锻炼的,只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九条 调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负责向调入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调入单位应为异地交流干部提供临时住房和基本生活保障用品。临时住房应按交流干部职级参照当地面积标准以及该局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所配备的生活保障用品,交流干部离任时要及时交回单位。

  第二十一条  干部年度统计,由交流干部(挂职锻炼的除外)调入单位进行统计;上报年度预算,由交流干部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进行基本支出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交流干部交流当年的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异地交流干部回到原调出单位的,其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均转回原调出单位。

  第六章  交流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异地交流、异地挂职锻炼的干部,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给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1996〕财文字2号文件执行。

  (二)每年享受一个月(不含往返路程)的探亲假。假期可分两次使用,路费由调入单位报销。如干部本人一年内未分两次使用的,其配偶及1名未成年子女可在当年内到干部任职地探亲一次,路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七章  干部交流工作的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党组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排斥异己和突击提拔干部。领导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严格遵守交流规定。对无特殊原因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予以免职,一般不再考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除工资关系可推迟两个月外,同时转移相应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携带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于违反上述干部交流工作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暂行规定

  选派干部挂职锻炼,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本系统中青年干部的培养,使其开阔视野,磨练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地税系统实际,现就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范围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干部培养规划,有计划地选派德才条件好、发展潜力大,但缺少多岗位工作实践锻炼的后备干部在本地区、本系统或跨地区、跨系统挂职锻炼。

  (一)对于作为近期进班子对象培养的干部,要抓紧放到关键、重要岗位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锻炼考验。

  (二)对于基层领导经验不足的干部,可以选派到基层特别是艰苦贫困地区挂职锻炼。

  (三)对于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干部,可以选派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

  (四)对于长期从事党务、政务工作的干部,可以选派到业务部门挂职锻炼。

  (五)对于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可以选派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

  (六)对于不具备两个以上同级职位任职经历的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流或挂职锻炼。

  二、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原则

  (一)注重素质和潜力的原则。要把好挂职锻炼工作的选人关,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选人条件,切实选派优秀年轻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

  (二)全面培养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针对选派干部的具体情况,“缺什么,补什么”,通过学习和锻炼,提高干部的宏观决策水平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担当时代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严格监督,加强管理,使挂职锻炼工作不流于形式。要通过挂职锻炼,达到使干部开阔视野,解放思想,磨炼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的目的。

  (四)“挂”、“用”分开的原则。干部挂职进行实践锻炼,只是对后备干部培养方式之一,是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一种途径,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不直接与任职挂钩。

  (五)兼顾业务大体对口和接收单位工作需要的原则。

  三、选派对象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

  (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

  (五)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四、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程序

  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选派干部在本系统内跨地区挂职锻炼的,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党组审批,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选派干部在本地区内跨系统挂职锻炼的,经党组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报当地党委审批,由当地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选派干部到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挂职锻炼,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由人事处组织实施;选派干部到区内市、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挂职,均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四)挂职干部报到前,选派干部单位党组或人事部门领导要与其本人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其按时到岗。

  五、干部挂职锻炼的职务安排和期限

  干部所挂任职务不占所在单位领导职数,其职务安排原则上不要高挂。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1—2年。

  六、挂职干部的管理

  (一)对挂职干部的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干部挂职所在单位也要加强管理,每年要向派出单位反馈一次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情况。干部在挂职期间,原隶属关系不变,只转党员组织关系。

  (二)干部挂职所在单位要注意对挂职干部加强教育,帮助提高,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使他们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对挂职干部的工作,分工要明确,可根据需要,具体负责某方面工作。人事部门要把挂职干部纳入本单位干部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大胆使用。挂职单位党组织对挂职干部的工作情况要如实记录、认真考核。挂职干部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挂职满一年要作出思想和工作小结,挂职期满要进行全面总结。

  (三)派出单位应加强与挂职单位联系和沟通,从思想上、工作上加强对挂职干部的跟踪了解和管理。干部挂职期满后,派出单位要会同干部挂职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应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

  七、挂职干部的考核和使用

  (一)挂职干部除参加挂职单位的年度考核外,还要在挂职期间和挂职期满后,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进行专门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在挂职期满后,对于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留在挂职单位工作的,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其中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可在挂职单位提拔使用。对于在艰苦地区和艰苦环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突出,挂职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有的可提拔使用,有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继续培养。对作风飘浮、未达到锻炼要求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的,或在挂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调回,另行安排;已列为后备干部的,要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三)对那些经过不同层次和岗位锻炼、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

  八、挂职干部的福利待遇

  (一)干部挂职期间,派出单位对其在职级晋升和福利待遇上要同本单位同级干部一视同仁。派出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并从各方面给予关心照顾,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二)干部挂职期间,一般由干部挂职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住周转用房。对安排周转用房一时有困难的,可暂安排在机关内部的招待所借住。借住期间,干部本人要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到艰苦地区参加扶贫挂职锻炼的干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月计发补贴。

  九、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纪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派进、挂职的决定。干部本人要坚决服从组织作出交流任职、挂职的决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流任职、挂职的,一律就地免职。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党组要严格履行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挂职对象。不准借挂职之机突击提拔干部。

  (三)派出单位的人事部门要负责向接收地区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所选派交流任职、挂职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四)挂职干部接到挂职通知后,要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工作单位报到。

  (五)干部挂职时,不准请客送礼,不搞迎送,要轻车简从。

  十、附则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及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地税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的范围

  本系统各级地方税务局凡在自治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包括: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

  (二)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应当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控制数使用计划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二)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公开招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原则上分别由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组织进行,也可由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进行。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组织招聘部门的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三) 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在公开招聘前必须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报本市地方税务系统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包括核定的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实有人数、拟聘岗位及人数等内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总后分别向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申报本系统的招聘计划。经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编制管理部门核准使用控制数增人后,方可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第三条 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

  (五)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六)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

  二、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公开招聘的方式

  公开招聘的人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或直接考核招聘两种方式进行。

  公开考试招聘适用于初级岗位的新进初任人员,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岗位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及运用能力。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

  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实际动手能力。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程序

  (一)公开考试招聘

  1. 制定招聘计划、工作方案。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招聘工作各环节的办结时限等。

  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招聘工作方案须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2. 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信息,应于公开招考前1个月,在广西人事人才网上公开发布;招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信息,应于公开招考前,在一定范围公开发布。

  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条件、报名方法;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考核、体检的要求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 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组织招聘的单位负责,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组织招聘的单位应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结合招聘信息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试前确认。符合招聘条件的,填写《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发给准考证。

  4. 笔试。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个别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确因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能开考。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机关后勤服务岗位的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或岗位技能知识,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试题由组织招聘的单位命制。

  笔试成绩由组织招聘的单位予以公布,并根据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不少于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进人的,必须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5. 面试。面试工作由组织招聘的单位负责实施。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问答题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核人选。

  面试考官一般为7或9人,由组织招聘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派人员参加面试考官。

  6. 考核。组织招聘的单位根据应聘者的笔试、面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2—1.5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结束应形成书面材料,确定考核意见。

  7. 体检。组织招聘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如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笔试、面试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8. 公示。组织招聘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查。

  9.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组织招聘单位填写《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核表》,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先办理入编、使用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手续,再办理调动、聘用手续。

  (二)直接考核招聘

  1. 招聘下列人员可通过直接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1)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的;

  (2)经费核拨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相互交流的。

  2. 直接考核招聘的基本程序:

  (1)在核定的编制使用、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计划和增人计划内,制定招聘计划、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2)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招聘信息;

  (3)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应聘对象进行必要的业务能力测试;

  (5)对面试合格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

  (6)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7)组织招聘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8)经公示无异议人员,按管理权限先办理入编或使用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手续,再办理调动和聘用手续。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双方自愿,可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 聘用合同期限;

  2.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 岗位纪律;

  4. 岗位工作条件;

  5. 工资待遇;

  6. 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其他条款。

  (二)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其中:使用事业编制聘用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使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初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试用期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四)原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期满,即自行终止。如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继续签订或者另行签订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受聘人员是否继续签订或者另行签订合同。没有告知或者逾期告知的,视为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原合同,且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不得超过受聘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五)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六)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 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 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 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确认。

  三、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及管理

  第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公开招聘新进的初任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在编人员待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落聘或解聘后,相关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原属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进入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用人单位同类人员相同。

  第九条 使用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公开招聘新进的人员,工资标准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工作年限和技术等级核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后勤服务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的退休(退职)待遇,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完善聘用人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使受聘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如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和经济补偿工作。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已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四、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组织招聘的单位要成立纪律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考试、考核及聘用全过程,并向社会公开设立招聘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一条 笔试、面试命题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卷的印制、运送、交接与保管、考试、阅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凡聘用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为本单位行政领导副职或者在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招聘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公开招聘工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聘人员不允许乱收费,确需收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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