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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会协[2011]20号

颁布时间:2011-03-17 10:55:44.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满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需要,拟选拔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的专业人员建立检查人员信息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我会制定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推荐检查人员,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上报北京注协监管部。

  联 系 人:北京注协监管部 王昊电子邮箱: bicpajg@163.com联系电话:88221031传 真:88221122

  附件:1、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2、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

  附件1: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富有高度责任感、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人员队伍,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相应条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北京注协聘任,参加北京注协组织开展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调查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注协负责检查人员的聘任、培训和考核,对检查人员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申报资格和聘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担任事务所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

  (二)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或负责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工作;

  (三) 熟悉会计、审计、税法等专业理论,具有较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 近3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五) 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五条 检查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北京注协审查合格后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二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行业领军人才优先选聘。

  第七条 检查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检查人员及其原所在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北京注协报告。

  第三章 考核和选派

  第八条 北京注协通过建立检查人员信息库,详细记录检查人员参加协会检查和培训等情况,对检查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检查人员,并支持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和坚持完成检查工作。

  第十条 北京注协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检查人员信息库中抽取部分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并提前10天通知其所在事务所。

  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提前向北京注协书面请假。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北京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2、参加北京注协组织的专项检查、调查工作;

  3、参加北京注协组织的专业培训及专题研讨工作;

  4、对执业质量检查及其他行业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北京注协需要检查人员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按工作内容分为质量控制检查人员和审计项目检查人员。质量控制检查人员侧重于包括质量控制在内的事务所内部治理情况的检查,审计项目检查人员侧重于事务所业务项目的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开展问卷调查;

  (三)必要时,可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北京注协查阅。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十五条 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以北京注协检查人员身份开展检查工作,并接受北京注协的指导和监督,不代表所在事务所。

  第十六条 在参加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北京注协的检查要求,服从北京注协和检查组的工作安排,遵守检查纪律,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讲究效率,按时完成任务,不得无故中止检查工作。

  第五章 奖惩和解聘

  第十七条 北京注协按有关规定向参加检查的检查人员及其所在事务所支付适当报酬,并按照《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优秀检查人员评选暂行办法》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北京注协组织检查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并免费发放有关专业书籍。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参加北京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等工作的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确认为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 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检查人员,北京注协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并优先考虑推荐其加入协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检查人员,在参加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级管理人才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北京注协予以解聘、收回聘书,并告知所在单位:

  (一)无故不参加检查工作的;

  (二)聘期内两次无法参加检查工作的;

  (三)在检查中发现不胜任检查工作的;

  (四)违反检查纪律的;

  (五)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推荐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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