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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指南

颁布时间:2006-11-01 13:54:01.000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的含义,以及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质量控制提出的总体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界定了项目负责人的含义,指出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第四条第二款界定了项目组的含义,指出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二、本准则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规范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在内的所有业务的质量控制,而本准则规范的则是项目负责人对每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因此,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第四条第一款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二章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本准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项目负责人对审计质量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以及项目负责人履行责任的基本方法。

  一、对项目负责人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五条对项目负责人实施质量控制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中的核心地位,强调项目负责人是带领项目组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的关键人物,并对该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有助于落实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后,需要组建项目组,并选派适当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地位和质量责任后,使其能够站在更高层次,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将质量控制要素更好地运用到具体审计业务之中。

  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还有助于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分层次的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可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而项目负责人则对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责任,这两方面共同构成会计师事务所分层次的责任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履行责任的基本方法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

  (1)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2)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3)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在实务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和领导作用,除带头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工作,并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外,还要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目组各成员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本准则第三章(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说明项目负责人对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承担的总体责任以及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关注,并特别强调了独立性问题。

  一、对项目负责人的总体要求

  明确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第一个构成要素,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合理保证项目组成员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对于保证审计质量、取信于社会公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项目组成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二、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关注

  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迹象保持警惕。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商讨,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项目负责人应当记录识别出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在适当情况下,项目组其他成员也应当记录上述内容。

  项目负责人在关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时,应注意下列三点:

  1.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应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2.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要进行适当处理。项目负责人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例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培训部门负责人、专门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等)商讨,以确定适当的解决方案。

  3.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项目负责人应当记录识别出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在适当情况下,也可委托项目组其他成员记录,以便于进行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三、对独立性的特别关注

  就审计业务而言,独立性是项目组成员应当遵守的首要的道德原则,项目组成员应当结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遵守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本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就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结论。因此,项目负责人应特别关注,确保项目组全体成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严格遵守独立性要求。

  本准则第九条第二款说明了项目负责人关注独立性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具体包括:

  (1)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以识别、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

  (2)评价已识别的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

  (3)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的行动;

  (4)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

  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本准则第四章(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说明项目负责人对确定业务接受与保持决策适当性承担的有关责任,判断最近的决策是否适当时需考虑的问题,以及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重大信息时的处理。

  一、对项目负责人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项目负责人确定业务接受与保持决策的适当性提出了总体要求。本准则第十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恰当遵守,形成的有关结论是适当的并已记录于工作底稿。

  虽然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参与决策过程,但是由于决策结果将直接影响审计业务质量,作为审计业务质量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无论是否发起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都应当履行后续相关责任。因此,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无论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是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负责人都应当确定最近的决策是否适当。

  二、确定业务接受与保持决策是否适当时需考虑的事项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项目负责人在确定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的主要事项。具体包括:

  1.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选择诚信的客户是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和避免法律后果的重要措施。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和不诚信的客户签约。如果缺乏诚信,财务报表更有可能发生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2.项目组是否具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已接受委托,如果项目负责人在承办业务时发现项目组不具备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则应认为该决策不适当,并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项目负责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都应关注项目组成员是否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此外,如果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损害职业道德的行为,例如,从被审计银行获得非正常贷款,项目负责人应当判断该业务接受决策不适当,并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如果对上述事项存在疑虑,项目组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咨询,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本准则第十三条还规定,在决定是否保持与某一客户的关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本期或上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该客户关系的影响。如果上期审计中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舞弊,管理层严重缺乏诚信,项目负责人应考虑本期这种情况是否有所改变,主要高层管理人员是否已被更换等,进而考虑本期是否能够连续接受业务委托。如认为必要,可终止该客户关系。

  三、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重大信息时的处理

  由于受到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在决策时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情况。接受审计业务后,可能会获得某些新信息,表明原先接受审计业务的决策是错误的。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五章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本准则第五章(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说明对项目组的工作委派提出的总体要求,以及项目组整体应当具备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项目组工作委派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项目组整体具有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是确保项目组成员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得出恰当审计结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项目组单个成员可能在审计经验上有所欠缺,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适当的督导予以弥补,以确信项目组整体具备承办业务的能力和时间。

  二、项目组整体应具备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项目组整体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1)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审计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审计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2)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3)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4)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5)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6)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这些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对于项目组有效完成审计业务、出具适当审计报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项目负责人应当关注并确保项目组整体具备上述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如认为项目组整体不具备上述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六章业务执行

  本准则第六章(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说明对业务执行实施的质量控制,包括对审计业务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保证咨询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以及有效组织对特定审计业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

  一、对项目负责人的总体要求

  业务执行是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的过程,对审计业务质量有直接重大的影响。因此,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对审计业务的指导、监督与复核。

  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1)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

  (2)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也就是说,项目负责人既要保证业务执行过程的合规性,也要保证业务执行结果的恰当性。

  二、指导的具体要求

  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了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的事项。具体包括:

  1.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例如,各成员在该项业务中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拟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拟实施的具体审计计划以及拟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2.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生产业务流程等。

  3.与风险相关的事项。例如,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异常压力、上期审计时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4.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遭遇重大诉讼、管理层将出现人事变动等。

  5.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例如,计划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

  通过上述指导,项目负责人可以帮助项目组成员(特别是缺乏审计经验的成员)明确各自承担工作的目标和责任,了解审计业务环境,为审计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三、监督的具体要求

  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了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进行监督应当包括的主要方面。具体如下:

  1.追踪审计业务的进程。项目负责人可通过亲临外勤现场、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复核工作底稿等方式,了解审计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审计工作。对项目组成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予以必要的考虑,有助于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工作委派,确保项目组整体具备执行审计业务所必需的能力和时间。此外,项目负责人还要关注项目组成员是否正确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既定的时间、成本和方法执行审计业务。如有偏差,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性措施。

  3.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项目负责人应考虑其对财务报表影响的重要程度,如认为必要,可采用实质性方案,以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

  4.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如果发现这些事项,应当启动咨询程序或交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使上述事项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四、复核的具体要求

  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复核内容,以及复核人员与责任。

  (一)确定复核内容

  在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5)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6)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7)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二)复核人员与责任

  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非全都由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但是项目负责人应对复核负责。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检查这些内容是为了通过过程控制,以最终确保审计报告的恰当性。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三)更换项目负责人时的考虑

  审计过程中可能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对此,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也就是说,新任项目负责人首先应当检查之前项目组已完成工作的质量,确保整个审计业务得到适当执行。

  (四)多位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某项审计业务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多位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某项审计业务,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当予以明确界定,并使项目组成员能够了解。这样规定有助于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出了问题不知该由谁负责的情况。

  第二节咨询

  一、对项目负责人的总体要求

  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可能会经常遇到疑难或者有争议的问题,有的可以在项目组内部解决,有的则超出了项目组的能力范围。例如,项目组成员之间对某问题的专业判断不一致、对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等。此时,项目负责人应寻求必要的咨询,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恰当的审计意见。

  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咨询承担下列责任:

  (1)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负责;

  (2)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的对象可能是项目组成员,或本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3)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得到记录,并经被咨询者认可;

  (4)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二、咨询的具体要求

  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咨询提出了具体要求。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技术、职业道德或其他问题提出有见地的意见。只有向被咨询者提供了所咨询问题的全部相关事实,被咨询者才可能对咨询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项目组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寻求咨询的事项和咨询的结果。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意见分歧

  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对解决意见分歧提出了要求。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或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无论出现何种分歧,项目组都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只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含义

  本准则强调对重大的审计项目,除了需要项目组按照本准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实施项目组内部复核外,还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未参加该业务的人员实施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确保项目组执行的业务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

  本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含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与项目组内部复核在内容和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复核主体不同。项目组复核是项目组内部进行的复核(包括项目负责人亲自实施的复核),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则是会计师事务所指派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独立地对特定审计业务实施的复核。后者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明显更高。

  2.复核对象不同。对每项审计业务,项目组都应当实施项目组内部复核,而会计师事务所只对特定审计业务才实施独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本准则规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必须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范围广泛,审计一旦出现问题,社会经济影响比较重大,因此,必须严格把好审计质量关。

  对其他审计业务,如果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适当标准,也应当对其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内部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金融机构、风险较高的 IT 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复核要求不同。项目组对每项业务实施的复核比较详细具体。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特定业务实施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突出重点,包括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的责任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主要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其他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2)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识别的重大事项;

  (3)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在业务开始时认为没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负责人应当关注因情况变化而需要这种复核。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界定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审计风险,具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

  (1)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2)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的主要事项。具体包括:

  (1)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2)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项目组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4)项目组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5)项目组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6)项目组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7)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8)项目组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以上部分或全部事项。

  第七章监控

  本准则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说明监控的含义、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监控的责任,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监控信息的考虑。

  一、监控的含义

  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合理、有效,必须对其进行监控。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指出,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监控的责任

  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建立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是相关和充分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三、项目负责人对监控信息的考虑

  在定期对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发现某些业务项目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为此,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通报的最新监控信息考虑下列事项:

  (1)该监控信息提及的缺陷是否会对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审计业务产生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措施对该审计业务是否足够。

  如果监控信息提及的缺陷就是项目负责人本人执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或是其现时负责的项目存在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果提及的缺陷与其他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有关,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该缺陷是否会对自己负责的项目产生影响。如有影响,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足以处理和解决该审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如认为这些整改措施不足以解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当建议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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