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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209号

颁布时间:2008-12-09 09:32:5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制订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公安厅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专项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宣传教育、规范管理、依法查处等三个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超声诊断、14周以上终止妊娠技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管理。

  (二)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禁止“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重点工作及分工

  1.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

  2.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重点地区

  1. 县及县以下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

  2.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区,尤其是省、市、县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主要措施

  (一)广泛学习、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两非”案件的通报,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二)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1. 加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管理。

  (1)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档案,全面掌握超声医学工作开展情况。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拟配备和已配备超声诊断仪以及从事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情况,分别报同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超声诊断仪。

  (2)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配置条件的不得购置,已经购置的分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禁止从事超声医学工作。

  (3)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与从事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签订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明确责任。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结合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把严格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和执行医院超声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的考核内容。

  2. 规范超声诊断仪使用和超声诊断工作。

  (1)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定岗、定责,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张贴从事超声医学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公布单位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服务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技术机构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服务的机构名单。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规范的鉴定流程、严格的登记制度和健全的鉴定档案,根据3人以上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进行鉴定。

  除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出具鉴定、检测和科研等报告时,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3)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超声诊断仪对孕妇进行医学检查时,应据实登记每位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检查人员应按申请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违规检查能够判别胎儿性别的部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检查对象及其家属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不得漏登或不登记孕妇超声诊断情况。

  (4)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义诊活动和查环查孕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

  (三)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 加强对从事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1)对全省开展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重新审查、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开展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人员合格证书》。各设区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备案符合条件的终止妊娠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情况,于2009年2月28日分别报省卫生、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在专项治理期间,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审批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

  2. 严格执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办理住院手续,手术前除按照《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办法(试行)》(闽卫基妇〔2004〕2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通知》(闽人口发〔2005〕20号)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并按照《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存真实完整的病历记录。

  (2)为保护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术后48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3)健全完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专册登记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情况,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转让或外借。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3. 健全完善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等登记表,收集新生儿出生、死亡以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性别信息,根据《条例》和《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报告。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相关资料,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每月10日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月15日前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时间和渠道将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资料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4.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孕情,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情检查的对象孕情消失,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重点追踪调查;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发现孕情消失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跟踪调查。

  (四)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流通管理。

  1. 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清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查处。

  2. 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工作,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核准个体诊所、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所(室)设置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和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擅自购置超声诊断仪开展超声诊断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当认定为超范围执业,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1. 加大对辖区内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两非”行为。

  (1)对非法行医进行专项整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18号)的要求,开展对本辖区内非法行医的全面清理,尤其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外来人口集中地等重点地区,要保证检查工作的有效覆盖,不留死角。

  (2)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查处力度。对以往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行医、非法接生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屡打屡冒的非法行医点,要加大经常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追踪复查。要根据非法诊疗场所开业的特点,积极开展夜间、节假日等执法行动,严密监视,主动监管,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杜绝挂牌开设的非法行医活动。对非法诊疗场所开展了“两非”行为的,要予以重点打击。

  2. 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突破“两非”案件的隐蔽性。

  (1)发动群众举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开通网上举报等途径,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同时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诊疗场所开展“两非”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依法查处。

  (2)积极组织暗访工作。针对“两非”案件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查处难度大的特点,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屡打屡冒或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执法等的非法行医、非法接生案件线索,采取组织暗访等灵活有效的手段,及时发现线索予以查处。

  3. 加强多部门协作配合,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中建立的部门联系和工作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法定职能作用,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横向联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和“两非”行为。

  卫生部门要积极联合工商部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查处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共同依法查处非法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活动的行为,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线索的相互通报,进一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和“两非”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自2008年12月开始至2009年11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2月)

  为切实做好打击“两非”的专项治理工作,省卫生厅牵头成立治理“两非”工作小组,制定并下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地也要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要求,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根据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门诊部自2007年1月1日以来的超声诊断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终止妊娠登记簿、相关病历档案及药物管理等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点检查2007年1月1日以来领取《生育服务证》后未生育、孕情消失情况以及终止妊娠的妇女情况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是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权销售机构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情况等,边自查边整改。在各地自查自纠基础上,各设区市卫生、人口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和公安等部门组织抽查。

  针对自查、抽查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各设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通知》(闽人口〔2005〕120号)、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打击“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包括制订和完善生育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各设区市要将自查、抽查整改和机制建设情况于2009年6月30日前按职责分工报相应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专项督查阶段(2009年7~9月)

  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省禁止“两非”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组织省卫生厅、人口计生、药品监督和公安部门对全省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四)总结阶段(2009年10~11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两非”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和验收,推广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对仍未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纠正,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各设区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2009年12月15日前按职责分工报相应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禁止“两非”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汇总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六、组织管理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公安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努力做到思想重视、工作有力、成效明显。各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与相关职能科室各负其责。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步骤,抓好阶段性督促检查,及时上报各阶段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接收和查处工作。

  省卫生厅牵头成立全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定期召开各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交流专项整治阶段工作情况和整改意见。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

  (二)完善机制,重在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把“两非”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把防范措施落实到各项管理制度中,根据工作实际,注重创新方法,同时狠抓落实,有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落实,通过专项治理活动,建立禁止“两非”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警示教育,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名单

  附件: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杨  平  省卫生厅厅长

  成  员:阮诗玮  省卫生厅副厅长
      方  群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施志强  省公安厅副厅长
      詹积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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