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9]16号
颁布时间:2009-03-03 09:01:04.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我省已以粤府办〔2009〕2号文转发给各地、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省财政继续加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投入,从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补助。各地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7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房价相对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要继续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三)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新建或购买用于政策性租赁的住房,帮助房屋拆迁户、新参加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没有能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等,解决过渡性居住需求问题。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四)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五)2008年10月27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偿还部分、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及改善型住房、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申请享受现行贷款下浮利率优惠政策。
(六)各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上述第(四)、(五)项规定执行。
(七)各地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上浮10万元-2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30年,并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在1个月内完成手续办理。
(八)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出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九)个人转让自用2年(含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
(十)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
(十一)有条件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购房入户政策。
(十二)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境内购买住房,执行内地居民同等政策。
以上第(八)、(九)、(十)、(十二)项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十三)对在2008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实无法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用地,由土地使用者申请并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较强竞争力,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支持在境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在境内发行A股,拓宽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十五)对已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由于资金流暂时出现困难而无法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纳税期限内作出分期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划,并按计划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