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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的通知

沪教委高[2009]13号

颁布时间:2009-04-18 09:23:27.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新专业建设,提高新专业办学质量,经研究,我委决定开展本市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建设情况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普通高校2006年新设置并开始招生的本科专业(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主要从六个方面对新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1.专业办学指导思想(包括专业定位与建设规划、专业培养方案等情况);
  2.师资队伍(包括师资队伍的数量与结构、教学水平、教师风范等情况);
  3.基本教学条件(包括实验实习、图书资料、教学经费等情况);
  4.教学过程(包括课程、教材、实践教学、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
  5.教学管理(包括规章制度、质量监控、毕业设计(论文)等情况);
  6.教学效果(包括基本理论与技能、学风、基本素养、参与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校级自查和市教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检查时间及工作要求

  (一)2009年4月到6月为校级自查阶段。

  请各高校对照新专业检查评价标准(见附件2),开展校级自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专业自查。新专业所在院(系)开展自查,自我评定等级,填写新专业检查自查表(见附件4),并撰写新专业自查报告。新专业自查报告内容包含:⑴新专业的设置背景和建设基础;⑵2006年以来专业建设的措施及成效(请根据六个方面的检查内容,紧扣评价标准,逐一进行对照分析,根据工作实际,说明专业建设工作的状态、做法、成效);⑶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自查报告要求条理清晰,言简意赅,数据与分析相结合,字数不超过5000字。

  2.学校组织专家实地检查。在学院(系)自查的基础上,学校聘请专家组,对新专业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每个新专业检查专家组需全部由外校或企事业的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组通过听课、听取新专业检查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教学大纲和试卷等相关材料、考察相关教学设施等方式全面了解新专业建设情况,每个专业检查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最后形成专家组检查意见和结论,填写校级专家意见表(见附件5)。专家所提意见应尽可能详细具体、有针对性。

  3.学校提交自查材料。请各高校于6月26日前将以下材料送至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1)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学校公章);
  (2)新专业自查表(一式三份);
  (3)新专业自查报告(一式三份);
  (4)校级检查专家意见表(一式三份);
  (5)新专业师资队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6,一式三份);
  (6)新专业2006、2007、2008级培养方案(各一份)。

  联系人:林江涌,联系电话:54046954,地址:陕西南路202号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二)2009年9月到11月为市教委抽查阶段。

  1.在校级自查基础上,市教委将根据各校自查开展情况,对部分专业进行抽查。组织专家组通过听课、召开座谈会、查阅核心指标相关材料、考察重要教学设施等方式全面了解新专业建设情况,最后形成专家组检查意见和结论。被抽查的学校和专业名单以及专家赴校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市教委将根据学校自查、专家赴校实地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较好”、“合格”以及“整改”。

  3.市教委将对本次新专业检查的结果进行公布和反馈。

  4.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该专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5.新专业检查结论,将作为学校申请该专业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重要依据。

  希望各高校高度重视本次新专业检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切实促进学校新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附件:

  1.上海普通高校2006年新设置并开始招生的本科专业目录

  2.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评价标准

  3.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汇总表

  4.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自查表

  5.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校级专家意见表

  6.新专业师资队伍情况调查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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