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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保局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环通[2009]19号

颁布时间:2009-02-10 11:36:46.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环保局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

  近期,不少企业由于在污染防治设施发生异常时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履行报告义务,或报告不规范、不及时、不清楚,给环保部门认定其行为的合法性带来了困难。为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水平,现就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污染源企业因停产减产、技改扩能、定期维护检修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燃煤火电厂需计划性检修或拆除、闲置烟气脱硫设施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省级环保部门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拆除、闲置主要运行设备或相关环保设施的,要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市级环保部门商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其它重点污染源企业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向县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上述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拆除、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需重新启运的,在启运前同样要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重点污染源企业因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做好记录(格式见附件一),同时企业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在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三日内按规定向相关环保部门补交书面报告,其中,燃煤火电厂脱硫设施及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随主机调度或其他原因需紧急停运或临时停运的,仍按规定表格形式向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进行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紧急情况或事故消除,企业需重新启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在启运前要按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书面报告要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格式见附件三),须标明文件编号、文件签发人、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正文应说明清楚需停(启)运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对应主体设备名称、停(启)运具体时间及原因等。报告送达环保部门要有书面送达签收记录(附件四),若采取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应表明清楚传真时间、传真号码、传真收发人等。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相关报告登记管理台帐(附件五),并加强现场核实、监督检查工作。

  五、一般污染源企业,其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或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的遵照此通知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将此通知精神书面传达到辖区内各排污企业,并督促排污企业严格依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报告义务。今后,凡企业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或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格式,且无法定证据证明其合法性的,各级环保部门可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附件:略

  贵州省环保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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