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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行署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2011-01-30 09:44:34.000 发文单位: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步伐,规范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打造国家级新型现代化纺织工业城,根据自治区有关产业聚集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政策及自治区九部门关于园区(开发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和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阿克苏地区行署派出机构,正县级建制;在地委、地区行署领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开发区各项事业,其内设组织机构,按程序申报批准后设立。

  第四条 开发区设立中国共产党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作为中共阿克苏地委派出机构,正县级建制;在地委领导下,负责开发区的党组织工作,其内设组织机构,由党工委按程序申报批准后设立。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党工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领导体制。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副主任、副书记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由地委、行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管委会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负责人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任命或聘任。

  第六条 开发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运营、高效服务”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并经批准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派出机构,在开发区内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房地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等职能,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

  工商、国税、地税、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应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分局)。

  第八条 开发区人事劳动制度实行体制机制创新。工作人员除按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性质招录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外,其他管理和服务人员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竞争上岗。开发区可根据需要,依照人事劳动编制的有关规定,直接从各县(市)调动有关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开发区内企业用工招聘、培训,协助企业加强员工管理,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事业项目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导向目录,在开发区内兴办投资总额在五亿元人民币(含五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企业合同等申报资料,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后,报地区发改委立项;投资总额超过五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程序向地区、自治区有关部门上报、立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下设财政局,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管理。开发区财政局每年根据财政相关规定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经地区财政局审核,报行署同意后,上报地区人大工委审议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区基本建设贷款及重点融资项目,既可以利用地区现有商业银行及融资平台进行多方筹融资,也可以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区内外进行筹融资,以解决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标管理(项目招投标超过地区规定额度的,按地区统一规定进入地区招投标中心),受委托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理开发区内房地产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受委托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开发区内(具体面积以四至勘界为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办理开发区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并查处开发区内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环保分局,负责开发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开发区内环保项目及环保设计和工程项目(超过地区规定额度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上报地区、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负责开发区内环境监测,做好开发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受委托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十七条 开发区根据纺织产业发展需求,可设立高新技术工业园,成立相应的高新技术服务中心(包括技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交易等)。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新科高字[2001]01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新科高字[2001]015号)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招商引资落户开发区的项目,企业建成后的GDP、工业产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全部返还给引进项目的县(市)。企业产生的税收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引进县(市)按3:7比例分成;开发区内原有已建成投产企业税收,以2010年底为基数,全额返还给相关县(市)。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入驻的纺织企业用棉需求以及配套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轧花厂),按属地管理原则和《阿克苏地区棉花资源整合优化升级实施意见》(阿地党办发[2010]40号)精神,由招商引进的县(市)负责落实,并进行优化组合,保障开发区内纺织企业原料需求。

  第二十条 鼓励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按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应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入驻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所颁布的各项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办法等。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现有农业企业和农业开发个人,均应按照开发区管理要求及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注册设立现代农业企业,积极发展开发区内第一产业。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公安分局,负责开发区区域范围内户籍管理、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开发区内社会稳定,环境和谐。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为企业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积极鼓励创办创业服务中心,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作为开发区发展的支撑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享受自治区、地区的有关人才管理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用人单位接受管委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工管理,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资福利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报表,依法接受开发区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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