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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抽查规定》的通知

赣商建字[2011]59号

颁布时间:2011-03-07 10:39:09.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抽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玉东

  联系电话及传真:0791-6263744

  邮箱:liuyudong2009@163.com

  附件:《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抽查规定》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抽查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营行为,强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监管力度,防止各种违规情况发生,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部委《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省商务厅《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规范》有关要求,特制定《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抽查规定》。

  一、抽查对象

  已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抽查比例

  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每月对所属销售网点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网点总数的10%,年内要实现对辖区内所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检查。

  三、抽查内容

  1、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即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是否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并相应注销产品标识卡。

  2、建立进销台帐情况。即销售网点是否建立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进货日期、数量、型号、进货来源,销售日期、数量、型号、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等内容。

  3、销售的真实性及发票的规范使用情况。即销售网点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的销售信息的真实性;销售网点是否为购买人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产品商标、型号、实际销售价格、产品标识卡号等信息。

  4、标识卡规范使用情况。即销售网点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是否做到“机卡匹配”、“一机一卡”,是否存在“机卡分售”、“一机多卡”、“机卡不一致”、倒卖标识卡等行为。

  5、价格执行有关情况。即家电下乡产品是否明码标价、销售价格是否高于中标价格等违规行为。

  四、抽查方法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抽查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按照抽查内容进店逐项检查,并填写《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抽查情况记录表》;同时从网上调阅当月销售记录,随机抽取部分销售信息上户或电话回访核实,并填写《江西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回访表》。抽查和回访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报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一份造册备查。

  2、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次月10日前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抽查记录和销售回访记录进行复查回访,并填写《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复查情况记录表》和《江西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回访复查表》。南昌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对各县(市、区)抽查的网点及回访农户复查比例不少于20%,九江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对各县(市、区)抽查的网点及回访农户复查比例不少于10%. 3、省厅将从各设区市上报的《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复查情况记录表》和《江西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回访复查表》中抽取部分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将作为各地家电下乡工作考核依据之一。

  五、抽查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销售网点抽查工作,把销售网点抽查工作作为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抓手,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抽查工作。

  2、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抽查工作进行认真部署,明确工作职责,抽查和回访记录表要造册备查,确保抽查工作落到实处,省厅将以此为依据不定期随机抽查各地执行情况。在抽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销售网点要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家电下乡指定店资格;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3、及时汇总,按月上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月底前将当月的抽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附《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抽查情况记录表》和《江西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回访表》上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市当月抽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附《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复查情况记录表》和《江西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回访复查表》于次月15日前报省厅。省厅将每月对各地抽查与复查情况进行通报。

  本规定自2011年4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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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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