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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01-27 10:36:33.000 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功夫在平时”、“安全生产一刻也不能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做到常抓不懈、一抓到底”等安全发展理念,继续发扬“敢”字当头、“防”字在先、“严”字把关、“实”字为本的“四要”精神,必须紧紧抓住企业这个责任主体,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明确安全总体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积极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建设国家新能源科技城工作大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明确安全目标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各项有效措施,促使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方式得到进一步转变、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强化,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到2015年,与“十一五”时期相比,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以上事故进一步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二、突出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企业必须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全员安全责任体系,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并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推进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教育培训等基本制度。

  加强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要切实加强车间、班组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在企业、车间、班组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实施“样板工厂”、“样板矿井”、“样板车间”、“样板岗位”等安全示范工程,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加强转包、外包生产事项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对于依法转包、外包的生产事项,必须统一计划安排、统一组织生产、统一安全管理。

  (五)落实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强力推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矿领导带班制度,做到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该带班而未带班的或矿领导没有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落实紧急情况下一线人员撤离的责任。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指挥得当且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人员,由企业予以相应奖励。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的权利。

  (七)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及其投入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制订出台《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政府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实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主要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制,政府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政府班子要向上级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违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九)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综合监管职责、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指导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三、突出预防预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十一)实行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各类安全隐患治理,分别由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分级挂牌督办,其中,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市安委办、市安监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报省安委办备案。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且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市安委办或者市安监局在政府网站或者地方主要媒体公告,有关挂牌督办和公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按管辖权限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向企业发布暴雨、高温、严寒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出相应防范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十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和严格要求,做到主要精神家喻户晓。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突出加强监管,实施强有力的监督检查

  (十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各类生产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用电设施、安全监控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标志线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核准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十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交通运输、建设、质监、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联系、沟通、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十九)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充实专业技术干部,强化县区、乡镇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实施《新余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方案》,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装备水平,着力改善安全监管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

  五、夯实安全基础,不断提高保障能力

  (二十)完善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及时完善并认真实施生产、安全技术标准,严格贯彻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十一)鼓励扩大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逐年扩大采矿、选矿、化工、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严格落实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继续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化职业教育。

  (二十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地下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露天采石场2011年要全部达到或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重型卡车和半挂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对城区范围内周边有民居、公共聚集场所等的加油站,要安装阻隔防爆材料、油气回收系统,于2年之内完成。旅游客车和三类以上中高级客车必须安装安全带,并在货物运输车上按照国家标准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安全防护装置。鼓励有条件的运输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三等以上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认真实施危险工艺自动连锁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测技术,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加快非煤矿山、尾矿库与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险检测和“金安”二期工程的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技术支撑能力。

  (二十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咨询、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实行准入禁止。

  (二十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企业的从业人员,要进一步规范从业条件。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情况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没有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学习培训工作,使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从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班组长与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二十五)建设高效应急救援体系。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门,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和处置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指定相关部门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救援等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完善相关资料,为监管与救援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运输、消防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的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二十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各类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班组车间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头抓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考评工作。

  六、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二十七)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部署、同时安排落实、统一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组织发改、安监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奋斗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要抓紧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各化工园或集中区要制定安全规划,并于1年之内完成。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十八)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应用,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启动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九)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强制淘汰,并通过实施财政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及化工企业退城入园(区),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十)调整产业结构布局。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加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的“小、散、乱、差”矿山整顿和治理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今后一段时间内,仍不审核新开办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严禁乡镇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乡镇煤矿开采受灰岩水、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不批准新开办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小型露天采石场,相邻采石场开采间距不得少于300米。严格控制新上剧毒、易爆、高污染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小化工项目,限期搬迁处在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推动化工企业进园入区,限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三十一)加大企业安全专项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安全设计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006]7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同时,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行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三十二)增加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县(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与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和矿山、尾矿库、化工危险工艺以及重大公共安全技术措施补助。市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200万元,今后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相应增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均不低于30万元。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支持、鼓励公交运输企业开展边远乡村的运营,切实解决乡、村交通难的问题。

  (三十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相关医疗救治费用和伤残待遇。

  七、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

  (三十四)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安委办制定和实施;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超指标的,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十五)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六)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审贷、生产要素配置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七)严肃追究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企业(单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八)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由县(区)安委会挂牌督办,报市安委会备案,较大以上事故及影响较大事故(件)查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市安委会督办的事故查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向市安委会及时报送查处结果。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本行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委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委办。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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