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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的通告

颁布时间:2011-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为规范企业会计秩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政监督。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全省四星级以上酒店企业、资质等级二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和高尔夫球企业。

  二、自查期限

  自查年度为2009年至2010年。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10日止,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纠正,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送所属地的市县财政局。

  未按要求进行自查的,我厅将组织实施重点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自查内容

  提供2009年度、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对2009年以来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是:

(一)会计账簿设置情况:

  1.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4.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1.《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2.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3.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情况

  1.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7.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四)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情况。

  (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近两年接受过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或财政部驻海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的,提供检查决定复印件和整改落实报告。

  (八)其它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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