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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2011-02-13 13:33:54.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拟订的《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32号)精神,为了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研究,决定在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逐步建立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建设。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在工业园区(包括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更好地遵守《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完善企业民主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调动和发挥好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双方积极性,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实现企业与职工真诚合作、共谋发展、共建和谐、共享成果的创建目标。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不断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用工备有完整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能认真履行。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或在集体合同中有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条款)。

  3.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收入应随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合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项职权落实,厂务公开运作规范。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形式。

  6.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现象。

  7.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坚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两年来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

  8.工会组织健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富有成效。工会经常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创新、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9.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逐年提高。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完善,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对劳动监察等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能及时纠正。近两年未发生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发的重大劳动争议。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基本达到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2.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积极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工业园区内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做到了全覆盖。

  四、组织实施

  (一)创建活动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织协调,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每两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一批“西安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创建活动。

  (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活动要严格标准,不下指标。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要求和程序按照市劳发[200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区县属企业和工业园区,由企业、工业园区按照条件向所在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在此基础上,由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负责推荐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市属企业和工业园区直接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审查研究确定候选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表彰授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可以自荐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西安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标准的,或有举报投诉经查证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本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核后,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五、激励措施

  (一)对获得“西安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奖励获奖单位每人一个月平均工资,由获奖单位列支。

  (二)各有关部门对获得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上称号的企业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提供绿色通道;对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国家和省有关支持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和谐企业申报的市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获得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上称号的企业,两年内不再要求报送年度自查备案资料,不再对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进行稽核。除举报、投诉外,不再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各有关部门对获得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上称号的企业,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或先进集体等各类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各类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创建要求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点工作来抓,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方式,丰富创建活动的内容。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和运行程序,发挥优势,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上有更大的作为。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要加大对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宣传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意义。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其经验和显著成效,扩大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的开展。

  (四)坚持标准,从严把关。坚持“一票否决”制度,对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职工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群体性上访、恶意拖欠工资和非法雇用童工等事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在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否定建议。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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