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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

闽建房[2011]7号

颁布时间:2011-06-10 19:37:3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宁德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龙岩市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开展201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除暂定资质企业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外,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我省企业。

  二、检查办法

  本次检查分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类进行,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色监管企业:

  1、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被房地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

  2、截止2011年6月30日,已累计超过三年无开发项目的;

  3、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未参加2010年资质检查的。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红色监管企业:按照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全面核查其资质条件。开发企业在通过《系统》报送数据的同时,按照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提交书面资质检查资料。

  (二)黄色监管企业:重点核查企业开发项目和开发经营统计月报数据情况。开发企业在通过《系统》报送数据的同时,提交开发项目书面资料核验企业经营业绩。

  (三)绿色监管企业:企业通过《系统》报送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四、检查时间及程序

  (一)7月15日前确定本次检查的分类企业名单资质证书应当明确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年);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或逾期不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不参加资质检查且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注销其资质证书。

  4、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10月31日前将本市区(含所辖县、市)的检查情况按附件表格汇总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五、检查要求

  1、要认真组织抓好资质检查工作。资质检查是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监管的重要措施,是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与规划、建设、统计和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质检查的有关资料,共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要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引导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应当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整填报项目土地、规划、施工、预售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审批要件,作为资质业绩审查的依据;对在注册地以外开发经营项目(不含参股投资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附项目土地、规划、施工、预售、竣工验收等审批要件书面材料,报送资质检查部门,一并作为资质管理和业绩考核的依据。

  3、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积极拓展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资质检查部门将开发行为、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附件:201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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