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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赣工商法字[2011]20号

颁布时间:2011-10-21 11:16:52.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工商局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19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2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的发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行政强制法》列入本系统普法工作计划,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为目标,深入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要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局务会议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抓紧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专题培训,将《行政强制法》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以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本系统学习、宣传、培训的情况报省局法规处。

  二、抓紧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及时予以废止。整个清理工作于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无法定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工商分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行使执法权限。要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出了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程序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的,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间,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要准确把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在催告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做到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检查,2012年底,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情况为重点,省局将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遵守行政强制程序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2011年底,省局将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准备工作为重点,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习、宣传、培训《行政强制法》情况,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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