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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办法》的通知

云会协[2011]79号

颁布时间:2011-11-11 08:54:06.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暂行办法》(云会协[2007]36号)修订试行以来,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协会重新修订了该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暂行办法》(云会协[2007]36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办法》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会员管理为中心的行业管理体制,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检,是指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组织的对会员办所条件、教育培训、执业质量、业务报备、执业资格、会费缴纳等情况进行的年度检审。

  本办法所称会员,包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指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并核发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在协会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分支机构。

  个人会员指在事务所和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实施会员年检工作。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四条 团体会员年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指标:注册资金、专职人数、注册会计师、股东(合伙人)等是否保持规定要求;上一年度完成审计、验资等业务情况、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以及会费上缴情况等。

  (二)执业质量:上一年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是否存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司法诉讼、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事项;是否存在因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方面的投诉举报;是否按规定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是否按规定接受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并认真、及时进行整改等。

  (三)从业人员:人事档案是否按规定移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是否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保统筹(离、退休人员除外)等。

  (四)分支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事务所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分支机构的情形等。

  第五条 个人会员年检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人事档案是否按规定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离、退休人员除外);是否与所在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当年是否从事了审计、验资业务、相关质量控制和管理业务。

  (三)当年有无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以及是否受到投诉举报。

  (四)当年是否按照规定接受了继续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并且成绩合格;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个人会费、培训费等。

  第六条 年检需要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团体会员年检表》、《个人会员年检表》;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及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团体会员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个人会员的身份证、人事代理协议(或离、退休证)、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社保统筹证明、培训证明,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费收据等复印件。

  (三)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人事代理协议(或离、退休证)、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社保统筹证明。

  (四)总所给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

  (五)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年检材料真实性做出的承诺。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亲自填写《个人会员年检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为简化年检申报工作量,上述(二)、(三)、(四)项规定所需材料,只提供当年变化的部分,与上年年检相同的部分可以不提供,但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七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和受理:年检申报材料由事务所统一填报,由协会注册部统一受理。

  (二)年检实施:协会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由业务监管部、考试培训部、财务部就相关年检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注册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年检意见结合会员管理相关要求,作出年检通过、年检暂缓通过或年检不予通过的综合年检意见。

  (三)抽查复核:协会根据年检情况实地抽查复核部分会员的申报材料。

  (四)年检公告:协会将年检结果在有关媒体及协会网站上公告。对暂缓检查和暂缓通过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暂不公告;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为“协会代管”。

  第八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章 年检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会员,年检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

  (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

  (二)事务所或分支机构当年受到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且至年检时行政处罚未到期。

  (三)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且至年检时整改未符合要求。

  (四)因执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五)发起人或合伙人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能保持事务所设立条件的。

  (六)注册会计师数量不能保持办所条件要求。

  (七)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分支机构。

  (八)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不符合规定。

  (九)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十)年检材料不实,证明材料虚假。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

  (十二)拒不执行行业惩戒,不认真进行整改。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足额交纳会费。

  (十四)自愿撤销会员资格。

  (十五)拒绝接受协会风险提醒或拒绝签署诚信承诺书。

  (十六)内部管理混乱,并且不能正常执业。

  (十七)拒不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七十周岁。

  (二)未专职在事务所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未按规定参加报送年检材料且无正当理由。

  (六)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已亡故。

  (七)受到行业惩戒,不进行整改。

  (八)受到刑事处罚。

  (九)自愿撤销会员资格或被吊销会员资格。

  (十)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个人会费。

  (十一)其他不适合担任执业会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会员,年检暂缓通过:

  (一)因故未能参加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故未及时参加年检,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三)受暂停执业行政处罚且至年检时行政处罚未到期。

  (四)因所在事务所或分支机构当年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且至年检时行政处罚未到期。

  (五)因所在事务所或分支机构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且至年检时限期整改未符合要求。

  (六)因执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第十二条 年检暂缓通过的会员,视整改验收情况或检查(调查)结论,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协会提交《个人会员年检表》: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相关责任人。

  (三)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当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协会可暂缓通过该所的年检。

  第十五条 年检不予通过的会员,如有异议,可以自年检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请复议。

  年检不予通过的会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协会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个人会员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协会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

  第十六条 未通过年检或未参加年检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业务。

  未通过年检或未参加年检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的,协会予以公开谴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暂行办法》(云会协[2007]36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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