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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票据购领工作要求的通知

黑财函[2011]203号

颁布时间:2011-12-05 13:52: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直各单位: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省财政厅将对省直各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实行电子化管理。为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单位购领财政票据业务正常开展,现将票据购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为“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用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需要对用票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领用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应携带财政票据“智能管理卡”和作废票据完整联次,到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票据监管中心通过智能加密卡对用票单位前次领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验核销,审核通过后方可领用新的票据。

  二、用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审核时限要求进行购领,一般票据购领量不超过三个月。

  三、票据审核前,使用票据单位应对已使用过的票据自行审查,核对无误后,在单位开票端票据软件上操作“上报核销”,将票据业务数据传入财政票据软件“智能管理卡”保存信息数据,以备财政部门审核。

  四、审核内容主要是对用票单位票据使用、收费标准执行、收费资金上缴等情况进行审核,查验是否存在擅自串用、转借、买卖、代开、销毁、丢失财政票据等违规现象。

  五、对不符合票据使用规定的用票单位,财政审核人员应将有关违规情况逐项登记,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用票单位的严重违规行为,要移交票据稽查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停发该单位票据。

  六、因机构改革原因,依法撤销、合并、分立的用票单位,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名称经批准变更或者明令取消的用票单位,须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向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审核,按规定进行销毁。

  七、用票单位使用过的财政票据存根联,要按照票据使用顺序号码登记造册,按年度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五年。保管到期后,由用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票据存根销毁申请,由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负责监销。

  八、每年开具财政票据数量较少的中直驻哈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企业,可申请由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代为开具票据。代开票据的范围:捐赠票据、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以及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认定的其他可代开的财政票据。

  九、需要财政代开票据的单位,要详细填写《黑龙江省财政票据代开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下载网址),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后,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分别携带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到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代开票据业务。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票据代开业务申请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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