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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渝工商发[2012]4号

颁布时间:2012-03-22 11:58:27.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区县局、直属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渝办发[2011]3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大力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认识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是农民以劳务收入、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生物资产、农村“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出资,或者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确股后组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大力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是促进多种生产要素转化为资本要素的有效手段,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客观要求,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各级工商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政策扶持、培训引导、便捷准入等方面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大力发展营造宽松环境。主城近郊区重点推动发展以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股组建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其他地区重点推动发展多种要素入股组建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发展具有农村社区服务功能的股份合作社。确保今年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到1000个以上,到“十二五”末达到2000个的目标。

  二、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

  (一)规范合作社名称。新设立和规范变更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名称统一表述为“×××股份合作社”;积极指导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变更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其名称可保留其原字号和行业;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扩大规模,提升知名度,在城镇、乡村建立连锁店或直销点、在大型超市设立专柜,其名称中冠以所隶属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全称。

  (二)拓宽成员范围。鼓励保留农村承包地的转户农民和在农业领域投资创业的城镇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等加入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对已转为城镇户籍但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权)的居民可以农民身份进行登记;支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成员出资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其成员中的农民数量可适当降低。

  (三)拓宽业务范围。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在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经营领域,从事“农家乐”、生态观光旅游、特色农产品加工等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增强经济实力;鼓励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资组建新的经济实体,通过投资入股获得收益,拓宽收入渠道。

  (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融资的政策宣传,引导农民以“三权”向融资机构申请抵押贷款;鼓励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种养殖户、农产品经销商等涉农市场主体以拥有的畜、禽、种子、种苗、农产品、水产品等生物资产作为动产抵押融资;鼓励著名、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以商标权进行质押贷款,拓宽融资渠道。

  (五)改善农村金融外部环境。支持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公司等新型涉农金融机构,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在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等基本原则下,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具备条件的可以支持其牵头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

  (六)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积极开展面向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商标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商标意识,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深入开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商标行政指导,通过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辅导等手段,对商标注册、使用、发展进行全方位指导;积极引导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做好商标发展规划,发展品牌农业,鼓励和支持申报著名商标,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到“十二五”末全市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注册商标和提出注册申请的达到100件以上。

  (七)大力支持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健全“用户+合作社+农户”经营机制,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和企业食堂等直接对接,扩大订单农业覆盖面;举办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等涉农合同帮扶活动,到“十二五”末,对涉农企业、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合同培训率达到100%,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达到50%以上;强化涉农合同事前指导和纠纷行政调解,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提高合同履约率。

  (八)大力促进农产品流通。积极引导大型商业企业直接向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采购农产品,组织开展和参与主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产销对接活动,协调组织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参加全国、全市各类促销会,支持办好重庆农博会等大型展会,推动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农产品拓展市外市场。

  (九)大力引导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外宣传,扩大影响,开展农副产品、农业技术、市场行情、劳务需求、招商引资等信息推广活动;积极引导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开展网上交易,鼓励构建农产品流通网络市场体系,不断拓宽销售渠道。

  (十)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利用“重庆企业信用网”加大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信用信息公示和宣传力度,提高诚信经营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开发建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信用信息库,征集、记录信用信息,为信用监管、信用查询、信用评价等应用需要提供数据支持。

  (十一)实施培训计划。实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优秀理事长培养计划”,将注册登记、商标运用、合同签订、地理标志、动产抵押等政策法规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每年参与培训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理事长200名、经营管理人员和普通成员1万名;发挥农村经纪人培训网络资源优势,拓展丰富培训内容,把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相关知识纳入对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内容,使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成为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重要宣传平台。

  (十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持续开展“红盾护农”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与农村消费者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农村广告监管,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诱骗农民参与传销、在农村地区组织、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指导规范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指导规范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做好注册登记工作。

  (一)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设立登记。设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设立大会纪要。纪要中应载明“同意以×××方式出资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经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万元”的内容,并经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3.章程。章程须经全体设立人通过并签名、盖章。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出资清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出资的,出资清单应载明“三权”出资的具体数额和比例,并经全体成员确认签名、盖章。

  以农村“三权”出资的,下列材料作为出资清单的附件一并提交: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林权证》复印件;二是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还应提交承包方推荐家庭成员作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员的书面证明;以农村居民房屋入股的,还应提交农村居民房屋所在村(社)同意以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入股的书面材料,并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登记为成员;以林权入股的,将《林权证》上载明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登记为成员。

  6.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

  7.住所使用证明。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0.业务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决议。决议中应载明“同意变更登记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内容,并经全体成员签名、盖章。

  3.变更后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申请以农村“三权”出资的,应参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设立登记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变更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同时申请变更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股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应在对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并以此作享有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股份。鉴于目前全市清理“三资”工作尚未结束,且量化确股涉及的政策性强、程序复杂、问题较多,因此以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股出资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登记办法,市局另行制定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变更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监管巡查、学习培训、座谈走访、登记咨询等时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宣讲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引导其变更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对暂不具备条件,但自愿规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指导帮助其达到条件,进行变更登记。

  (二)做好登记服务。各级工商部门应在登记窗口设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登记服务“绿色通道”,落实专人负责,推行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工作举措,严格执行不收费、不年检的扶持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照。

  (三)加强统计分析。为了准确掌握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登记发展情况,市局已对业务软件进行了修改,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据实录入相关信息,并结合当地区域特点、农业特色等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数据、信息、情况交流机制,全面掌握发展状况;同时要加强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共同促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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