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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川办函[2013]156号

颁布时间:2013-08-06 10:34:02.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对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引擎作用,加快推动我省从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跨越,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工作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意见》重点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旅游项目和旅游要素重组,打造多种类型的旅游产业集聚区;鼓励各地创建“旅游改革试验区”,支持芦山地震灾区创建“国家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推进景区门票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景区利益分配机制;对从事低空旅游的通用航空公司和自建旅游机场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商务厅、省扶贫移民局、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重大办、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二、扶持自驾游、山地运动、网络在线、旅游装备制造等新型专业化旅游企业发展;推进信息技术在旅游业的应用;加大旅游特色纪念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工艺美术街区,提高旅游购物消费占比;支持各地申报“中国工艺美术之乡、中国工艺美术之都”。(省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

  三、加大对旅游发展的投入力度,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形象推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以及旅游业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各相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时应注重与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积极推进和支持旅游公益诉讼。(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厅、文化厅、省旅游局、省扶贫移民局、省法制办)

  四、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完善扩大旅游消费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督查室)

  五、将旅游设施用地纳入市(州)、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旅游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凡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重点旅游项目的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修改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支持利用废弃矿山、腾退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及荒地、荒坡、荒滩和可利用开发的石漠化土地,依法按规定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依法按规定开发旅游。(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

  六、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旅游业协调发展。(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省旅游局)

  七、建立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完善旅游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品牌周边的城镇、村寨、旅游公路;因地制宜推进城镇资源旅游化,发展一批特色旅游城镇,加快建设一批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城市和精品文化旅游村寨,构建“宜居宜业宜游”新型旅游城镇体系;积极申报世界遗产和国家级、省级遗产以及国家级、省级的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省旅游局)

  八、按照旅游规划和“谁投资、谁建设”的原则,建设贯通省域内的主要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区域、火车站、飞机场等连接通道,实施旅游公路服务设施达标工程;积极发展水上旅游运输;加强旅游客运包车业务管理,实行省内旅游团队车辆无障碍旅游,促进自驾游等新兴旅游服务项目发展。(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

  九、建设与游览相配套的特色商品购物场所。(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

  十、发掘和整合历史和民族(俗)文化资源,开发健康、休闲的四川特色文化旅游体验项目,建设一批国家(省)级文化旅游特色产品示范基地,鼓励各地策划组织大型文化旅游演艺和节庆活动,推出具有四川特色的文化旅游演出剧目,丰富夜间文化旅游产品与项目。(文化厅、省民委、商务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

  十一、创新机制建立旅游投融资平台,探索建立四川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省国资委、省旅游局、省金融办)

  十二、开展游客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建立以游客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统计局)

  十三、强化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省、市、县和旅游经营企业四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建设,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应急救助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卫生厅、省旅游局、省质监局、省政府应急办)

  十四、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系统,设立涉旅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诚信公示制度。(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

  十五、加强旅游统计方法制度完善,建立全省旅游行业统计工作体系。(省旅游局、省统计局、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六、认真宣传贯彻《旅游法》;深化旅游与工业、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实施四川省旅游景区兴旅计划;实施10大旅游公共服务示范工程,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建“四川入境旅游市场营销联盟”,重点实施营销5大工程;深化区域旅游合作,加强国际和地区间交流与合作;强化和提升国家西部旅游人才培养基地,在全省旅游行业积极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综合管理协调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旅游综合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和旅游执法装备建设;加大旅游执法力度。(省旅游局、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七、出台《四川省旅游重大项目推进与管理实施办法》;开展旅游招大引强工作,5年内力争完成旅游投资2000亿元以上。(省旅游局、省投资促进局、省侨办、四川博览局、省贸促会)

  十八、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经营规范与市场规则,实现旅游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相互配套、互为补充;提高旅游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旅游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省旅游局、省法制办)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贴息贷款和上市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加大融资支持;落实旅游保险保障制度。(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

  二十、加强四川旅游总体形象品牌建设与传播,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实施文明旅游行动计划;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和承担社会责任,反对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省政府新闻办、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外办、四川报业集团、四川广播电视电台)

  二十一、增辟口岸与争取口岸政策和增辟与加密国际航线航班,新增国际航线40条,增开省际间和省内支线航班。争取低空空域开放,加强对低空旅游的监管、指导与协调,积极发展通用航空旅游。(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政府口岸办、机场集团公司、省旅游局)

  二十二、加快推进川藏、成兰、西成等进出川铁路大通道建设,开通成都至西昌、广元、达州等地城际列车专列,开通哈尔滨至西昌和攀枝花冬季旅游专列。(成都铁路局、省铁建办、省旅游局)

  二十三、督促落实好国家和省上已有政策;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的旅游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强化旅游与其他部门、相关领域的协调合作;建立完善旅游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主要工作任务纳入省直部门的年度考核;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州)旅游接待人数、旅游收入、旅游增加值、政府引导性投资、带动就业人数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由省政府督查室纳入对市(州)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省旅游局、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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