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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赣财教[2007]5号

颁布时间:2007-01-29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确保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加强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现就确保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责任,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项目标准和分担情况如下: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每个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
    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自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两免一补”中的免学杂费资金继续由省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在城市的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自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设区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所有公办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每个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年,中学140元/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所有公办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每个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寄宿率为:农村小学20%、初中60%(含县城所在镇),城市初中5%;全省平均贫困率为20%,其中国家贫困县25%。所需资金全部由我省财政负担,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两免一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4、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提高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20元,即小学由40元/年提高到60元/年,初中由60元/年提高到80元/年。生均增加20元部分,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中央、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原安排的小学生均40元、初中60元继续由原渠道负担。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城市标准,即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③农村和城市原安排标准高于这次标准的,须继续按原标准安排,不得减少。
    5、上述各设区市负担的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经费中,设区市财政与所属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市、县(区)级财政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中小学校,同时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各级财政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在这次改革前已经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
    二、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
    科学规范的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要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2007年将全面试编规范的中小学经费预算,从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中小学经费预算。
    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中小学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省级财政部门将定期检查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将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小学实际情况科学编制资金预算。同时,要设立专户,对所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中小学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县(市、区)级财政要视情况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学校运转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和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扎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确保落实和管理好各项资金。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情况的考评,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地区,将采取相应手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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