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全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市、县(区)2005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其他费用等)标准综合核定,农村小学为170元/生.年、农村初中为210元/生.年,城市小学为220元/生.年、城市初中为270元/生.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
第三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自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我省承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在城市的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自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设区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设区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第四条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部免收学杂费。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
预算。
第六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省定的免学杂费标准和负担比例,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七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八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县级及以上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